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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 浅析侵犯商业秘密罪


更新日期:2016-06-03 05:57:36来源:网络点击:342946
摘 要:商业秘密是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具有极为重要的经济价值。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增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罪名及定义。这对进一步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罪,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贯彻刑法精神,文章介绍了商业秘密概念与特征,剖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含义、构成要件及刑事责任。
关键词: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 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明知或者应知前述三种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给他人使用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同时,本罪的构成在客观方面还必须达到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4.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具体地说,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滥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滥用合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在主观上都是故意;而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既可能是出于主观故意,也可能是出于过失。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重大损失与特别严重后果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当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当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责任。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既处罚单位,也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赵永红.侵犯商业秘密罪危害结果的认定.人民检察,2004
2.侵犯商业秘密罪.ne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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