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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打密组词 假怎样打中要害


更新日期:2016-06-03 05:51:03来源:网络点击:342859
一场IPO打假的风暴正在掀起。1月8日,证监会召开关于IPO在审企业2012年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会议,正式启动IPO待审企业专项财务检查。
从报道内容看,此次IPO打假有三个鲜明的特点。
一是时间节点明确。这次打假行动共分三步走,即自查、复核、抽查。自查到3月31日结束,4~5月开展复核和抽查。到期不报的,须在20日内申请中止审核;否则监管层有权终结审核。这一条很厉害,除去春节,到3月底实际工作时间才两个来月,如果到期交不出报告,就等于退出IPO队伍。证监会鼓励撤单,因业绩下滑主动撤回申请的,半年后就可以重新排队;相反,不主动撤单,由监管部门终结审核,那就不知要等到何年何月!至于该查不查,隐瞒业绩下滑不报,提供虚假财务资料的,一经查实,就将依法移送立案稽查。在自查基础上,证监会审核部门将对每家在审企业的自查报告进行全面复核;并从上海、北京等地证监局抽调100余人,成立15个小组,选择20至50家企业进行重点抽查。
二是创业板待审企业业绩下滑,必须撤回申请。何谓业绩下滑?指的是“下滑程度偏离行业平均水平太多”,只要如实披露,主板和中小板尚可以接受,但创业板不行。创业板业绩下滑,已经不满足发行条件,要及时撤单。理由很简单,创业板是成长型企业,一上市就变脸,还有什么成长性?
三是这次的自查,是由中介机构去检查其保荐和审计的拟上市公司,这一措施颠覆了过去中介机构和拟上市公司通同合谋,甚至由前者“教唆”后者如何造假。自查内容涉及12项粉饰或操纵利润情形,包括是否存在自我交易、关联方代为支付成本费用、与利益群体发生交易往来、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压低员工薪金、调控期间费用等,均系总结这一年多来相关企业的“造假妙招”而来,颇有针对性。检查还将启动责任追究制,包括发行人、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均需承担相应责任,而且实行按“上限”惩处。
今年新年伊始掀起的这一场IPO打假风暴,无疑是证券市场的一件大事。这使笔者不由想起2003年新年伊始,刚刚履新的尚福林主席掀起的一场清查大股东占资的监管风暴。那次清查也是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当时在查的1175家上市公司中,竟然有676家公司被大股东占用资金966.69亿元,比例高达57.53%,平均每家被占用资金1.43亿元。此后,监管部门把严惩大股东占资作为公司治理的一项突出内容,直至200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专门增加了一条“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以3~7年有期徒刑。打这以后,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现象大为减少。
与10年前相比,今年的IPO打假也被媒体称作“史上最严厉”,监管部门也说对造假者要按“上限”惩处,那么所谓“上限”又是什么呢?同样是证券犯罪,操纵股价可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而造假上市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20万元罚金,最多处以非法募资所得1%~5%的罚款。同样是欺诈,骗取银行贷款,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骗取贷款的1~5倍罚金。一个是5倍,一个是5%,这就是“上限”。为什么差异如此之大?因为银行骗贷损失的是银行的钱,发股骗钱损失的是老百姓的钱,我们的法律总是有意无意地把公权看得很重,而把私权看得很轻。
我们期待这一场IPO打假风暴,也能如10年前清查大股东占资风暴那样,把发股骗钱视同骗贷损失,推动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只有到了造假上市者把吃进去的全部呕出来,并且处以数倍罚款,就如港交所上市的洪良国际造假案那样,募资所得全部赔偿给7700名投资者,IPO打假才能真正打到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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