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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中学实验学校 经济分析视角下的现代诱捕侦查理论分析


更新日期:2016-06-03 05:46:23来源:网络点击:342803
所谓诱捕侦查,指的是国家侦查机关针对那些已有犯罪意图的人,为获得对其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而诱使他实施犯罪行为。当他真的被诱使而实施犯罪时,立即被抓获并将受到刑事制裁。
经济学视角;诱捕侦查;侦查理论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10-0026-02
1诱捕侦查的成本收益分析
诱捕侦查作为一种秘侦措施存在由来已久,早在古代社会,基于打击犯罪的需要。人们就开始在侦查实践中采用诱捕侦查。但是进入现代社会后,诱捕侦查的合法性却面临着质疑,这种质疑不是基于诱捕侦查在打击犯罪方面是否有效,而是对其道德合法性的质疑,根据现代人权保障观念,人们认为这是一种带有诱人犯罪性质的不当侦查措施,是国家在制造犯罪,因而对其抱有高度的和怀疑警惕,~方面国家本来应该防止犯罪却叉促使他人实施犯罪;另一方面给不知情的第三者设下了圈套。这种侦查方法的危险是,可能使人们对侦查方法的公正性失去了信赖,可能侵害国民的隐私权和人格权。”在这里,我们不想陷人关于诱捕侦查的道德合法性的纠缠之中,自近代法治国家建立以来,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就是众说纷纭而无毫无结论的理论难题。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法律真的如许多人所说的,是以道德为基础的吗?经济分析法学派对此做出了否定的回答,根据他们的观点,“效益以价值得以极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或者说财富极大化。才是法的宗旨。正如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纳所指出的,在侵权法、合同法、财产法等法律领域,法官发展的几乎每一项原则都可以用来表明是为了更有效益地分配资源这一集体目标服务的;在相当多的案件中,法官明确地把他们的判决建立在政策之上,而效益考虑正是政策的一个根据。因此,许多法律制度的设立并非基于道德。而是由于效益。这也是我们分析诱捕侦查的基本出发点。尽管对于诱捕侦查的道德合法性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但是各国刑事侦查机构仍然在侦查实践中普遍采用。这主要就是由于诱捕侦查本身一种非常有效的侦查措施。
1.1诱捕侦查的成本分析 侦查措施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错误成本。直接成本是指国家为实施该种贞查措施而耗费的人力、财力、物力。相对于一般侦查措施,诱捕侦查的直接成本是较高的,比如在对毒品犯罪的诱捕侦查中,侦查员化装成买主需要调动大量资金,作为卖主必须有大量“黑货”,同时,对侦查员往往还需改名换姓,建立专门联络渠道,还需调动相当人力物力对侦查员的人身加以保护。所谓错误成本,本尉☆因对无罪的人实施了侦查措施而导致的社会资源的无效益耗费。诱捕碴的错误成本则是指,由于诱捕侦查员对本无犯罪意图的人实施了主动行为,诱使该人产生犯罪意图,并最终实施了犯罪行为而成立警察圈套时造成的对社会资源的无效益耗费辜公民因陷入圈套而造成的机会成本的无效益使用。“从无辜的人的角度说。本没有犯罪心理,行为人在警察圈套的枷翰秀使下,实施了所谓的情况,陷入了圈套,造成自己财富的浪费和蜘会成本的无效益使用。因为他本来可以从事合法、正当的职业;有数盎蜥lJ用资源包括机会成本。从社会角度来说,将社会资源用于针对无辜的人,而不是针对真正的罪犯的警察圈套,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因为这种警察圈套没有抓获或预防任何真正的罪犯。同时,由于本来有限的社会资源用于进行侦查的警察机构官员。他们允许以传奇身份参与法律关系交往。”有的国家则在有关侦查机关的行政法规中对此作出了规定,有的国家在司法判例上承认诱捕侦查的合法性,并对其适用的程序和条件作出了规定。但是,正如前面指出的,诱捕侦查只能在特定案件情形中采用才是有效益的,因而各国均对诱捕侦查措施的采用规定了严格的法定程序。以确保诱捕侦查的有效益使用。具体而言:
2.1主体特定原则 即诱捕侦查的行动计划人应是侦查机关,普通公民不能成为行动计划人。至于实施诱捕行动的具体人员,则根据案情需要可以是侦查员。也可以是普通公民。但普通公民参与诱捕侦查,其人身安全应得到保障。普通公民应有协助司法的义务,若无合法、合理原因而拒不与侦查机关合作,将可能被控犯罪,如《加拿大刑法典》第118条规定;“任何人无合理原因于公务员或安全官逮捕人犯或维持治安之际。经合理通知应予协助而不为协助者,为公诉罪,处2年有期徒刑。”《法国刑法典》第R642-1条也有类似规定。因而,当侦查机关根据案情需要要求普通公民参与诱捕时。如要求普通公民充当侦查“诱饵”,以引诱罪犯实施犯罪行为时,普通公民不得拒绝,但在公民认为其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时。拒绝合作是合理的。此时该义务已与普通公民的身分不相符。若立法规定普通公民有义务不惜人身安全去协助侦查机关实施诱捕侦查。则未免直接成本太过高昂。
关于普通公民能否成为诱捕侦查的行动计划人。各国理论与实践素有争论。一种观点认为,普通公民可以成为诱捕侦查的行动计划人,可以诱捕他人,但该公民本身不得参与犯罪活动或不得给犯罪提供帮助,否则仍将被判共同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普通公民不是侦探,不是司法人员,不能诱捕他人。我们认为,应当禁止普通公民诱捕他人。因为为使诱捕侦查有效益,必须将总成本控制在一定限度内,而要控制总成本必须优化直接成本与错误成本之间的比例关系。由于直接成本与错误成本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零和关系,直接成本的缩减可能会造成错误成本的大幅度上升;增加投入一定量的直接成本则可能降低错误成本。为实现诱捕侦查的效益,必须将错误成本控制在一定量之下,这就间接要求直接成本必须保持在足够投入量上。而普通公民受客观条件所限,在诱捕他人时。根本不可能保持这一直接成本投入量。因而在普通公民诱捕他人的情形中,错误成本必将大幅度上升,使得诱捕无效益可言。
2.2对象特定原则 前面已指出,诱捕侦查的效益规律十分特殊,它只能在特定案件情形中适用,才会有效益。因而为了确保对诱捕侦查的有效益使用,国家运用立法手段直接规定其适用的案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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