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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写爱情的诗句


更新日期:2016-06-03 05:19:34来源:网络点击:342472
摘要:在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引导劳工订立无固期限劳动合同引起了很多的关注,也引来许多争议。我国在制定这一制度所发生的这种情况使我们有必要探讨完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消除在认识和实践中存在的误区和问题,这一制度在适当倾斜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也能够考虑到企业的利益,这样就能够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地发展。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无固定终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了。因为新的《劳动合同法》,人们再一次审视着自己或者别人的劳资关系和劳资命运。其中新《劳动合同法》中的有关企业引导劳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引起了很多的关注,也引起来许多的争议。
2007年9月底有消息传出,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鼓励7000余名工作满8年的老员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都要办理主动辞职手续,竞聘后再与公司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10月22日,沃尔玛全球采购中心发出裁员通知,全球共有200名员工被“无原则解雇”,其中中国员工占总数的一半左右。
在这些大企业为了规避新劳动合同法的背后,我们看到,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的职业,更用心钻研业务技术。但最终得到的结果却是,诸多大企业为了规避这一条款而进行大规模的裁员。虽然也有象由台商投资企业富上康科技集团宣布将积极执行《劳动合同法》,与数万名已经连续工作8年以上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这佯的企业毕竟是少数。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特征和适用条件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这一条款对于自己来说就是等于使自己拿到厂“铁饭碗”,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用人单位法定解除劳动合同而续订劳动合同的。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形态的一种,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本法还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也无据可查,经常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对此,本法规定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国外立法对该问题的规定
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为了稳定劳动关系,以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都特别注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如《法国劳动法典》的法律篇就明确地提出了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般原则——劳动合同一般不规定确定的期限。即雇员一般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做了相应的限制,该法第L-1-1条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允许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一受薪雇员缺岗,其劳动合同暂时终止,工作岗位被取消之前雇员已最终离开,且此事已提交企业委员会处理,或者在没有企业委员会的情况下,交员工代表处处理或者依不定期劳动合同招聘的受薪雇员尚未上岗,需要有人代替。具有季节性的工种或者在法令或集体协议或协议确定的某些行业内,用于行业活动的性质及其工种的临时性特点,习惯上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对完善该问题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一条在立法时考虑到某些用人单位只与职工订立短期合同,用完职工年轻时的“黄金年龄段”,即行辞退,同时,也应对企业的老职工予以适当的照顾,允许订立长期劳动合同。这样一来,对保护弱者起了非常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有些问题却是我们无法回避的。“劳动者在同一用工单位连续工作十年”这个前提条件不容易置疑,但是“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两个条件理解就有分歧了。一种理解是站在有利于用人单位的立场上,如果我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在我单位已连续工作下年以上,想继续用劳动者的话,按照《劳动法》20条之规定,“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要么选择不与劳动者续延劳动合同,要么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然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作为劳动者要积极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与用人单位签订短期劳动合同时,如果违心的就应该主动的收集这方面的证据,申请劳动仲裁或提出诉讼,以撤销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短期劳动合同,而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参考文献:
贾俊玲主编,《劳动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年
作者单位:玉溪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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