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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海外个人所得课税薪资规划是关灭绝 键


更新日期:2016-06-03 05:12:29来源:网络点击:342357
根据最新税法规定,海外所得在新台币100万元以上,且包括台湾本地收入在内的个人基本收入在新台币600万元以上的台湾居民,须被台湾税务局课海外个人所得税。
2010年1月1日起,台湾开始课征个人海外所得税。根据规定,在台湾境内外收入总和超过600万元新台币的,海外所得要课税,但「在台湾居住未超过183天」及「户籍迁出台湾」的,则免征海外所得税。
除了一般收入课税外,对於利润分配之规定,亦对在大陆有投资、涉及利润分配的台商及台籍员工税务规划產生影响。
境内外收入达600万元新台币要课税
个人海外所得之范围并不包括大陆地区,根据台湾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海外所得系指,台湾来源所得及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係条例规定大陆地区来源所得以外之所得。
项目包括海外之营利所得、执行业务所得、薪资所得、利息所得、租赁所得及权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渔、牧、林、矿所得、财產交易所得、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之奖金或给予、退职所得及其他所得等。其中,申报户全年海外所得达新台币100万元者,其海外所得应全数计入基本所得额;全户全年海外所得未达新台币100万元者,海外所得无须计入基本所得额。
对个人所得徵税必须满足两个必要条件:即海外所得在新台币100万元以上,且包括台湾本地收入在内的个人基本收入在新台币600万元以上。
简单来讲,只要属於「台湾的经常居住者」范围,就要被课征海外所得税,如何界定「台湾的经常居住者」?
台湾财政机关官员解释说,只要符合税法中「在台湾境内有住所,并经常居住台湾境内者」,或「在台湾境内无住所,而於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境内居留合计满183天」两个条件之一,就算属於台湾境内居住者。对於第一项条件,只要台湾保有户籍,即在「经常居住」之范围内。
户籍迁出且未待满183天,可免徵税
目前在台湾境外投资的台商数目庞大,面对海外所得课税新规定,如何应对?富兰德林事业群总经理刘芳荣為台商支招:「台商有两个选择,一是在台湾居住不要超过183天,然后办理户籍迁出台湾,当这两个条件都具备,就可以免征境外所得课税。」
也有不少台商担忧:「户籍迁出是否意味着自动放弃台湾籍?」其实存在认识误区。根据当前台湾户籍管理规定,除了个人自己迁出户籍外,只要离开台湾超过两年未入境,户籍便会被户政机关主动办理迁出,但仍保有台湾护照和台湾身份证,只是不能再享有健保与投票权利,迁出的户籍随时都可以恢復。
台商亦要注意的是,儘管一年内未在台湾待满183天,且已经办理了户籍迁出手续,可以免征个人海外所得,但还是要按规定课征20%台湾境内所得税。根据台湾境内外个人收入额的不同,纳税基础也不同。比如某些人适用40%的最低税赋,某些人则需要把境外所得减去新台币600万元的最低扣除额后,再乘以再乘以20%的税率。
2010年起,台湾居民由自己海外帐户匯钱到同一名下的台湾帐户时,亦有可能会被查海外收入来源,所以要先证明2010年前在海外原本就有钱,有个人在海外的财力证明;如果人在台湾待未满183天,且办理户籍迁出,则不须担心,但若由其他人在境外匯给境内本人,则视為赠於,有可能要缴纳10%的赠於税。
建议重新规划台干薪资体系
台湾2010年起开始徵收个人海外所得税,台商的税务环境已经发生不少变化,除了台商自身要做好财务规划外,企业内聘请的台籍干部薪水如何发放,也最好有所调整,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相关规定。
目前大陆的台资企业在台籍员工的薪资核发上,大多存有以下几个问题,如台湾核发薪资大陆无法认列成本造成大陆利润虚多,多缴税,影响「利润中心」之推动;台湾税务局每年都要剔除在大陆工作的台籍员工的薪资;同样的,大陆税务部门是否满意台籍员工申报外籍个人所得金额?如果将台籍员工的薪水全部移往大陆发放,大陆外籍个人所得税税率高於台湾,台干亦要丧失台湾退休金、劳保、健保等权利。
因此,台商在规划大陆台籍员工薪资时,要先明白重点之处。
不管如何规划,符合两岸现有的税法规定是必然的,台籍员工的工作地点在大陆,儘量先满足大陆税务部门对外籍个人薪资申报的最低要求。不论是在台湾还是大陆,应儘量争取税前列支;如果企业不在乎税前列支,则可以通过财签而税签不认的做法,规划时则会简单许多。而企业帮台籍员工进行个人所得节税规划,亦能作為一种员工福利。
但须提醒企业的是,由於世界各地之个人所得税率皆不同,长远来看,薪资趋势将会以「税后薪资」為主,届时员工对薪水的要求可能会提出其个人所得税由企业负担,而不计入其实发薪水内。
叁种规划因应不同状态
如何為台籍员工规划出最大利益的薪资体系,亦令不少企业十分苦恼。在现阶段,根据不同的企业状况,台商不妨可以尝试叁种规划。
其一是如果两岸都放薪资给台籍员工的话,台湾已开放陆资赴台设点,可在不改变企业原本是由台湾母公司透过境外设立大陆公司的架构情况下,只是由大陆公司在台湾设立一个新的办事处,将在大陆工作台籍员工的「台湾薪资」由原先台湾母公司发放的方式,转由回台设立的办事处发放。
严格讲,台籍员工在办事处领到的薪水在大陆也须申报外籍个人所得税,但这样的好处是,透过合併报表,大陆公司便可以百分之百认列在台湾所產生的费用,也可解决劳保、健保及退休金问题。况且办事处只是费用中心,可以不用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因此可直接承租原先母公司所在的办公室地点。
第二种规划是将台籍员工的薪资全部放在大陆发放。这种方式在财务核算上最為方便,但也有不少不利影响。因為这样一来,员工必须放弃在台湾的劳保、健保,而是自己解决这些费用,也将丧失退休金计算基础,并且大陆外籍个人所得税税率较高,亦会造成台籍员工实质收入减少的后果。
与前两种规划多少存在不足之处相比,第叁种方式即以境外子公司和大陆公司两边共同发放薪资的方式或许会更為有效,同时,这种方式也更适用於為员工进行大额奖金的个人所得规划。
由於大陆目前仅开放香港為境外公司所在地,因此台商可以将台籍员工的薪资由大陆公司及其100%控股的香港公司同时发放。可以强化利用香港子公司在薪资、奖金、红利等方面的财务节税规划作用,并能充分利用网路银行的便利性。
具体操作如左边图所示,一般台商的架构是由母公司A通过境外公司B控股大陆公司C,在发放薪水时,由C在香港设立HK子公司,扣除在大陆领的薪资外,其餘都在HK子公司发放给员工。C可以佣金、权利金、劳务费等理由把钱匯往香港。须注意的是,在该种模式下,必须是境外子公司所发生的费用,大陆公司才能併表。
台湾居民海外所得课税Q&A
Q1:海外所得达100万元者,海外所得是不是就必须缴纳基本税额?
A:不一定,首先要计算个人基本所得额是否超过600万元。
Q2:基本所得额在600万元以上者,是不是就必须缴纳基本税额?
A:不一定。基本所得额超过600万元者,先扣除600万元后,再就其餘额按20%税率计算基本税额;算出基本税额后,再与一般所得税额作比较,如基本税额超过一般所得税额,该差额尚可以海外已纳税额扣抵;海外已纳税额扣抵金额小於上述差额时,始按不足扣抵数缴纳基本税额。
Q3:海外所得在海外缴纳之所得税可否全数扣抵基本税额?
A:海外已纳税额扣抵金额有限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海外已纳税额扣抵限额=×
个人海外所得课征基本税额计算
须同时符合下列四项要件:
海外所得≥100万元新台币;
基本所得额>600万元新台币;
基本税额>一般所得税额;
海外已纳税额扣抵金额<基本税额与一般所得税额之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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