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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审判:以司法实用主义为导中办主任 向?


更新日期:2014-08-27 00:56:01来源:网络点击:145615

  我认为,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发展过程当中,我们在坚持环境司法的统一性的基础上,我们完全可以依照各地环境与生态的需要和各地环境与生态的特点,探索、发展我们有地方特色的审判方式,包括有地方特色的地方机制和工作制度。

  —王旭光

  “当前的环境司法发展存在着地区发展不均衡、缺乏统一筹划等问题,如何尽快建立自上而下的环境司法审判体系是当务之急。”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如此指出。

  江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审判庭庭长赵卫民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认为,目前为止,各地先行试点的环保审判实践各自为政,缺乏上位法依据及相应的审判规则,更为重要的是缺乏相对统一的环保审判管理理念,“环保审判亟待制度化和规范化”。

  “坚持环境司法统一性基础上,完全可以依照各地环境生态需要探索发展有地方特色的审判方式。”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给出建议。

  以上这些发言,是“环境司法审判的区域性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性”研讨会上的场景。前不久,最高法院在无锡下辖的江阴市就“环境司法审判区域性特点与环境司法审判统一化之间的关系”的专题召开了座谈会。

  司法实用主义导向

  作为此次研讨会举办地的无锡,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层出不穷的环境问题和日益剧增的环境压力也随之而来。

  2007年,太湖爆发了世人瞩目的“蓝藻水危机”事件,引发了当地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无锡法院环保审判庭应运而生。2008年5月,无锡中院设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是江苏省第一家、全国第二家环保审判庭。

  从设立至今,无锡法院审结的案件类型十分复杂,涉及到水环境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物质污染和非法偷捕生态鱼类、非法占用山林资源、非法利用农村土地资源、非法走私、贩卖濒危、珍贵野生动物和制品等各种领域。

  “在六年的时间里,我们通过个案的提炼和实践的积累逐步明晰审判规则,形成了现在的司法实用导向理念。那就是环保审判应当以生态环境健康和安全为根本目标,采取一切有效司法手段控制、消除、减轻环境危害和危险因素。”赵卫民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

  赵卫民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认为,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案件具有爆发的突然性、隐蔽性、不可逆转性等特点,“这要求我们的环境司法采取最及时、有效的法律手段,环境污染行为一旦发生,诉至法院,我们的环境司法工作就要到位”。

  与此同时,赵卫民也坦言,在现阶段内,无锡法院的“司法实用主义导向”这一理念还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作支撑。

  “我们要采取一切司法方法,来实现及时控制、减轻、消除对环境健康与安全危害的一切违法行为。这就要求我们司法必须前沿,必须采取即时可行的方式,而不是机械地遵循十五天答辩期、鉴定、举证等传统程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环境司法的目的。”赵卫民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过去我们是按部就班,当面临损害的事实后,都是先慢慢查证,然后慢慢地理清是非再进入审判。在环境案件中,我们应当首要关注的是环境本身有没有受到危害,其次才关心到个人受损害的大小。我们要讲的是一个司法理念的完全变更。”赵卫民说。

  探索修复性司法

  就在此次研讨会召开的前一天,江阴市法院刚刚对一起非法占有农用地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获刑一年并被判恢复耕地原貌。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2010年5月18日,被告人王某与江阴市原利港镇苍山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王某租用苍山村集体所有的52.7亩复耕耕地种植绿化,每亩租金800元,租期6年。协议中注明,王某不得在该土地上有开挖鱼塘及其他任何破坏土地的行为。

  然而此后,王某自认为承租土地种植树木成活率低,不适宜种植树木,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便擅自违反协议约定,改变土地用途,陆续在租用耕地上铺垫乱砖、砂砾并压实平整,陆续架设变压器、搭建简易房、建造钢结构厂房等。此外,王某还先后将部分承租耕地分别租给从事废塑料回收的程某、经营轧石场的俞某、从事废铁回收的江某以及从事熔铝生意的房某。这4人又分别用建筑垃圾、乱砖、砂石等平整相应租得的地块,并在其上搭建了房屋或堆放器械,从事非农业建设等经营活动。王某则从中获取租金收益25000元。

  法院在7月25日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并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检察机关同时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当庭一并宣判,被告人王某被判应按照相关要求,继续对被损毁耕地进行修复,并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达到国家规定的耕地标准。

  “本案的积极意义在于探索生态修复司法理念,建立生态修复机制。”该案审判长韩仁波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集体的财产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民事责任。以往审理类似污染环境的案件,法院一般会判令环境污染者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由第三方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修复。本案基于实际案情考量,判令被告人自己予以修复。从目前修复的情况看,这样的判决是可行的,并可以取得预期的修复效果。”

  “我们一直坚持保护优先、注重预防、损害担责的原则,加大对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行为的惩处力度,努力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江阴法院院长王立新说。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任孙佑海在座谈会上指出,环境司法不仅仅是赔偿了事,还要结合运用刑事、行政、民事手段,进行生态环境修复。

  破解公益诉讼困局

  在环保案件的审判中,公益诉讼一直面临着立案难的困局。

  作为环保部下属的环保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近些年提起了多起公益诉讼,但最终的结果并不令人满意。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马勇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在2013年一共向法院提起了8起诉讼,但没有一件被受理。法院对此的解释是,中华环保联合会不符合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

  马勇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环境公益诉讼在过去几年开展的情况不太乐观,很多法院在程序、公益诉讼主体认定等方面都持一种保守的态度。

  “直到今年,这种困境才有所改观,今年有4起环境公益诉讼已经立案,其中有1起已经结案。”马勇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马勇去年遇到的困境,在审判过多起环保案件的赵卫民法官看来,并不难理解。

  “环境公益诉讼遇到的困境,对全国而言都是统一的,首先遇到的瓶颈就是主体资格不明确。谁适格做原告,现在还陷入在6年前的争议环节当中。只不过无锡一直在往前走,避开了争议,但大多数地方都受制于此而举步维艰。”赵卫民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赵卫民说的“一直在往前走”,就是无锡法院在受理公益诉讼案件时的探索态度。

  “我们在公益诉讼上面的态度是,环境司法的路径就是搞公益诉讼,在环境公益诉讼上不需要门槛,只要是为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不论是个人、检察机关还是NGO组织,都可以到无锡法院主张诉讼权利。”赵卫民对记者说。

  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的立案审查标准低,比民事诉讼法要求的立案标准还要低,我们现在只要有准确的被告,初步的、前期的证据就可以立案了。”赵卫民说。

  民诉法中对于诉讼主体的规定并不明确,这使得公益诉讼仍然没能走出立案难的低谷。对于这一规定,无锡法院在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时有着另一种角度。

  “在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时,不是看原告的主体是否适格,关键是看诉讼目的是什么、主张是什么、请求是什么。如果是为了保护环境的公共利益,是为了大多数人、更多不特定的人的健康与安全,我认为这案件就是可以的。”赵卫民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

  “我们一直没有受到外界的干扰,有检察院和环保机关作原告,我们注重诉讼主张、诉讼请求和诉讼目的。我认为,只要是为群众、更多人的环境健康与安全去考虑的诉讼都是正当的,人人都有资格提起诉讼。虽然一直都有争议,但我们的做法得到了上级法院的认可,并且鼓励继续加大探索的力度。”赵卫民自信的说。

  在这样的理念下,无锡法院在环境案件的审理上,也取得了不俗的成绩。

  自2008年5月至2014年5月,无锡两级法院共审结各类环保案件1076件,其中,民事案件38件,刑事案件40件,行政案件37件,行政非诉审查案件600件,执行案件284件,提前介入案件77件。在这些案件中,包括了“NGO组织环境公益诉讼全国第一案”、“异地生态修复全国第一案”等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性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这些案件还先后入选了“全国十大民生案件”、最高院第二批指导性民生案件。

  审判亟待规范性指导意见

  7月3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

  最高法首任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在发布会上介绍,全国已有16个省份设立了134个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

  “环境法庭的设立是发展的大趋势,但当前的工作也面临着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那就是到现在为止都没有一个规范性的指导意见,或者办案的指导意见和规则。”赵卫民对记者说。

  与此同时,赵卫民认为,在现阶段,环保审判需要一个自上而下相对宽松的实践环境,以专门化的姿态纳入到法院整体工作序列。

  “环保审判作为一个全新的领域,许多未知的规律和特点还需要继续探索和实践,因此基层的探索和实践需要一个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近几年来的各地法院实践已经印证了这一点。”赵卫民对记者说。

  对于地方法院在环保审判中的探索,最高法也持一种鼓励的态度。

  “我认为,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发展过程当中,我们在坚持环境司法统一性的基础上,我们完全可以依照各地环境与生态的需要和各地环境与生态的特点,探索、发展我们有地方特色的审判方式,包括有地方特色的地方机制和工作制度。”王旭光说。

  赵卫民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认为,从基层实践的角度来看,主要需求有两方面:

  一是相对宽松适应司法创新的司法依据。上级法院尽可能地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认地方环保审判的自主权,缓解压力,保障环保审判的热情继续“正能量”释放,允许各地试点单位在不突破法律底线的情况下进行理性尝试,并通过基层实践积累的经验,制定开放式的审判规则。

  二是创新环保审判的管理模式和指导方式。更新“唯案件多寡”的审判管理理念,准确衡定环保审判的工作内容和方向,引入环境司法服务工作,制定符合环保审判探索阶段的审判管理体系,确立环境案件的评判标准,使环保审判更加务实并得到有益的发展。

(责任编辑:DF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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