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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中考加油 板企业IPO“三类股东”政策仍待明确


更新日期:2017-03-22 03:55:58来源:网络点击:703127
摘要 上交所日前发布关于新三板挂牌公司IPO需注意的三大特殊问题。这被市场解读为监管部门对“三类股东”等问题的表态,在三板市场激起千层浪。3月20日,中国证券报记者从接近监管机构人士了解到,上交所此次回应“只是帮助理解,现有政策没有变化。”

  上交所日前发布关于新三板挂牌公司IPO需注意的三大特殊问题。这被市场解读为监管部门对“三类股东”等问题的表态,在三板市场激起千层浪。3月20日,中国证券报记者从接近监管机构人士了解到,上交所此次回应“只是帮助理解,现有政策没有变化。”分析人士指出,尽管此次是由交易所编制问题解答,最终的决定权仍在证监会。但监管机构首次对这些敏感问题进行公开表态,其中透露的信号值得揣摩。

  今年以来,已有三家含“三类股东”的企业成功突围IPO,共同特点是包括发起人为公募基金子公司的资管计划。对于能否放行私募参与、股东人数较多的资管计划市场仍存疑虑。从目前情况看,不少挂牌企业尤其是有IPO倾向的企业,对“三类股东”入股大多心存抗拒,更倾向机构以有限合伙企业方式投资或限制基金出资人数量。

  市场解读存分歧

  3月17日,上交所旗下的上交所企业上市服务公众号发布《新三板挂牌企业IPO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对新三板拟IPO企业中存在股东人数超200、含有三类股东、国有股东的情况该如何操作,进行了解答。

  上交所指出,新三板挂牌公司IPO需要注意的特殊问题包括,一、做市商为国有控股证券公司的,应按规定将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10%的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二、“三类股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的,IPO审核过程中,可能会因存续期到期而造成股权变动,影响股权稳定性,拟上市公司引入该类平台股东时,应在考虑股权清晰和稳定性的基础上审慎决策;三、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新三板公司在挂牌后,如通过公开转让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并不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可以直接申请IPO;如通过非公开发行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若在进行非公开发行时应先获得证监会核准,其合规性已在非公开发行时经过审核,可以直接申请IPO.

  这些问题切中新三板企业转板中的关键因素,迅速引发市场热议。从目前情况看,对第一、第三问的解读,市场观点比较一致。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明确了如果做市商是国有控股的,需符合国有股划转的问题。做市商持有股份的企业在A股市场IPO,未来这部分股票赚取的收益,相当比例将划转社保,因此做市商倾向于在企业转板之前退出做市,股票交易方式变化为协议转让。同时,此次确认了股东200人上限并不是IPO的门槛和障碍,顺应了国际市场监管的趋势。

  但对于“三类股东”的问题,上交所采用了“审慎决策”字眼,市场解读也存在较大分歧。中科招商投资总监曹娉婷指出,对于存在“三类股东”企业的IPO政策,上交所此次解答是对目前执行情况的阐述,可视为从政策层面的认可。新鼎资本董事长张驰则认为,券商和挂牌企业出于规避风险和便于审核的目的,将更谨慎地对待拟IPO企业的“三类股东”,甚至只允许有限合伙式企业成为股东。

  方正证券相关人士表示,对于“三类股东”问题,上交所的回应并没有明确结论,而是一种政策导向;“三类股东”可能影响股权稳定性本身也是事实,但这些在IPO审核过程中能否顺利通过并没有明确的结论,可能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同创伟业合伙人张文军指出,上交所编制的这个解答只是交易所本身的态度,表达了愿意接纳存在三类股东和股东超200人企业的愿望,但上述问题最终决定权和解释权仍在证监会。有新三板私募机构研究院负责人认为,这应该是上交所方面对近期一些热点问题的回应,深交所很可能会跟进。但此次对“三类股东”等问题的回应较为含糊,需要等待证监会进一步下发文件。

  政策层面尚未尘埃落定,市场将目光聚焦在证监会对含“三类股东”挂牌企业IPO的反馈意见。对参与各方来说,证监会的反馈更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据新三板论坛不完全统计,在新三板已发布上市辅导公告的380家挂牌公司中,87家正在排队,含有“三类股东”的企业超过37家。值得关注的是,今年以来,已有三家包含“三类股东”的企业通过证监会上市审核,分别为海辰药业常熟汽饰碳元科技

  架桥资本董秘彭一郎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上述三家企业虽不是挂牌企业转板,但非挂牌企业的IPO审核一般比挂牌企业更加严格,因此这三家企业过会具有较强的代表意义。彭一郎指出,一方面,这三家公司涉及的“三类股东”均属于招商财富发起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的发起人为公募基金子公司,在“三类股东”中受到的监管最为严格;另一方面,该资管计划委托人能够进行确定性穿透核查。其中,海辰药业披露了资管计划的委托人情况,4个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共计4位自然人。

  “换句话说,三家公司的‘三类股东’发行主体都是公募基金,且穿透下去只有一个主体。而由私募基金发行且穿透后有多个股东的情况,还没有审核通过的案例。”他指出,“从目前情况看,对存在‘三类股东’企业IPO的审核出现了放松迹象,但不会违背股权清晰和稳定性的大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在政策没有明确的情况下,不少挂牌企业对“三类股东”入股“心生抗拒”。一位新三板投资方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接触到很多拟IPO项目都比较抵触“三类股东”,担心成为转板的绊脚石。“挂牌企业更希望通过有限合伙方式投资。我们注册了十家有限合伙公司,估计这三个月就会用完,下一批就要用新的了。”

  新鼎资本董事长张驰指出,从谨慎角度来看,企业还是会尽量限制股东人数。“有些企业提出的条件非常苛刻,比如融资两亿元,只让我们有五位出资人。每位出资人至少要出4000万元,基金募集难度很大。虽然上交所此次回应没有200位股东数量上限,但很多企业包括券商都要求企业限制股东数量。”

  上述新三板私募机构研究院负责人告诉记者,企业发展过程中,“三类股东”往往扮演重要角色。在政策不明确的情况下,也有企业选择保留“三类股东”同时申报IPO.

   (原标题:新三板企业IPO“三类股东”政策仍待明确)

(责任编辑:DF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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