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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一股独更组词 大” 保监会计划调整单一股东持股比例


更新日期:2016-12-16 07:11:37来源:网络点击:656676
摘要 周二保监会备受瞩目的专题会议之后,保监会后续的各项监管措施也在慢慢地浮出水面。在12月15日新华社发表的针对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的专访中,陈文辉表示为了防范“一股独大”,保监会将审慎研究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如考虑从51%进一步降低至1/3以下。

  周二保监会备受瞩目的专题会议之后,保监会后续的各项监管措施也在慢慢地浮出水面。在12月15日新华社发表的针对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的专访中,陈文辉表示为了防范“一股独大”,保监会将审慎研究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如考虑从51%进一步降低至1/3以下。

  “公司治理缺陷是个别保险机构激进经营行为的‘基因’。”陈文辉在12月15日接受采访时说,个别公司通过交叉持股、层层嵌套,掩盖真实股权结构,形成“一股独大”“家族控制”,缺少有效制衡,大股东完全掌控公司运作,公司治理机制明显弱化,滋生内部人控制和大量关联交易。

  陈文辉表示,规范的公司治理是防范风险的治本之策,重点要管好“人”和“钱”。其中“人”就是股东,要加强股东准入监管,对股东资质提出要求,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评价制度。

第一财经日报》梳理,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的现行法规,中资保险公司需遵循的是2014年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但根据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下,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可以超过20%,但不得超过51%。

  也就是说,现行的规定是,中资保险公司在成立时单个股东持股比例不能高于20%,但当投资满3年后,就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将持股比例提升至51%。

  而外资保险公司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来管理。其中规定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但并未有对于中资比例的限定。

  事实上,项俊波提到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在今年夏天就已在行业内下发,并已于9月初征求意见完毕。

  根据本报获得的上述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此次较2014年发布的现行管理办法有较大修订,从之前的37条扩充到了近80条内容。

  征求意见稿将根据股东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险企经营管理的影响,将险企股东分为财务类、战略类和控制类,并分层次对股东进行管理。

  其中,财务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10%,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无重大影响的股东;战略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0%以上但不足1/3的股东,或者持有的股权虽不足10%,但足以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产生较大影响的股东;控制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3以上,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征求意见稿对三种股东类型分别设置了不同的准入“门槛”。其中,要成为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需要满足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资产负债率和财务杠杆率不得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等条件。

国华人寿、恒大人寿目前的单一最大股东持股比例均为50%或51%。其中,作为中资公司的前海人寿在成立之初,钜盛华仅持有其20%股份,成立刚满3年,钜盛华就将自己的持股比例升至51%。而被划分至外资保险公司的恒大人寿单一最大股东恒大地产集团(南昌)有限公司一开始就直接收购了原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股东出让的股份,一举持股50%。

(原标题:防范“一股独大” 保监会计划调整单一股东持股比例)

(责任编辑:DF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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