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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证券太湖学院 经纪人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遭证监会处罚


更新日期:2016-07-19 15:32:38来源:网络点击:597433
中国证监会近日通报了对国开证券经纪人朱炜明行政处罚案,朱炜明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先行建仓买入后公开荐股的两项行为均违反证券法规定,决定责令朱炜明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朱炜明违法所得约452万元,并处以约1358万元罚款,同时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中国证监会近日通报了对国开证券经纪人朱炜明行政处罚案,朱炜明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先行建仓买入后公开荐股的两项行为均违反证券法规定,决定责令朱炜明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朱炜明违法所得约452万元,并处以约1358万元罚款,同时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朱炜明曾于2010年8月20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间,担任国开证券上海龙华西路营业部经纪人,持有证券经纪人证书,从事股票经纪业务。其父朱某荣、其母孙某英和祖母张某英都于该营业部开立上海股东账户和深圳股东账户,经证监会查证发现,朱炜明实际控制朱氏账户组,并在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期间,控制朱氏账户组买卖“海螺型材”、“神剑股份”、“襄阳轴承”等共计132只股票,盈利452.67万元。

  详细来看,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8月25日期间,朱炜明在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栏目中通过明示股票名称或描述股票特征的方法,公开评价、推介“利源精制”、“万马股份”、“博晖创新”等10只股票,并在公开荐股前先行建仓买入,公开荐股后的3个交易日内卖出,获利43.93万元。

  处罚决定书指出,以上事实有朱氏账户组相关资料、资金转账记录、相关交易数据、上海电视台财经频道提供的相关资料、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有意思的是,该处罚决定书还“展示”了朱炜明及其代理人的申辩内容。针对这些申辩理由,证监会逐一反驳,并最终认为,朱炜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申辩意见不能成立。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一、责令朱炜明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买卖股票的违法所得408万元,并处以1226万元罚款;二、没收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违法所得43.9万元,并处以131.7万元罚款。以上合计,没收朱炜明违法所得452.6万元,罚款约1358万元。

(责任编辑:DF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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