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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违规行为外币兑换人民币 屡禁不止 监管趋严但处罚力度仍不够?


更新日期:2016-07-11 21:03:17来源:网络点击:593063

  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证所”)通报了上半年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从违规案件处理数量和处理人数等方面看,交易所今年以来加大了对上市公司信披违规的问责力度。在严密监控常见违规行为,如违规减持、业绩预告违规等的基础上,还加大了对并购重组信披违规、不当市值管理等近期多发的新型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

  具体来看,上半年上证所共作出公开谴责决定6份、通报批评决定23份、监管关注决定48份,合计共77份,较去年同期增长97%。涉及上市公司46家,较去年同期增长84%。在责任人方面,共处理95名董监高、29家股东以及6名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合计130人次,较去年同期增长62.5%。

  交易所层层加码问责力度,不过《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梳理发现,上市公司违规行为依旧屡禁不止,而针对涉事公司的问责也多局限于行政处罚。在不少证券法律界人士看来,目前针对违规上市公司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追责存在一定空白,造成了当前上市公司违规成本低的局面。

  皖江物流等公司的相关股东或董监高。此外,对于违规减持后已采取承诺买回、上缴收益等补救措施的违规减持行为,上证所表示已经酌情从轻处理,予以通报批评。

  除违规减持这一“股灾后遗症”式违规行为之外,近年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乱象频发,利用重组等概念抬升股价的“忽悠式重组”和不当市值管理频频现身,假借重组等名义滥用停牌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新型违规行为不断推陈出新。

  在此背景下,证监会不断加码对并购重组的监管力度,在6月17日祭出“史上最严”的借壳新规之后,配套措施也迅速跟进。如按照最新规定,借壳上市公司在重组方案披露后必须召开媒体说明会,而沪深交易所也随即发布了说明会指引。

  与并购重组监管整体收紧相对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也成为近半年上证所从严监管的重点之一。据了解,上证所已将并购重组预案等信息披露纳入事后重点监管的范畴,对“忽悠式”、“双高(高估值、高承诺)”类重组以及规避借壳类重组加大问询力度,上半年累计对80余单重大资产重组进行了信息披露监管问询,督促公司补充披露各类问题900余项。

  同时,上证所也加大了并购重组违规的事后问责力度,集中处理了一批重组信披违规及与之有关的滥用停牌行为。上半年共处理此类违规行为15件,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筹划重大事项随意性大,相关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导致公司股票长期停牌,如林海股份西部资源、星湖科技;二是重组预案披露存在重大遗漏、重组风险揭示不充分,如亚星化学、上海三毛。在责任追究方面,对未勤勉尽责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了追责,共计处理6人次。

  除上述两类监管重点之外,针对公司信息披露不完整、风险揭示不充分的情况,上证所上半年共督促公司发布补充、更正类公告500余次。另外在年报事后审核中,上证所向130余家公司发出年报事后审核问询函,共提出审核问题3500余个。

  安硕信息,因涉嫌误导性陈述,也仅被证监会处以警告并罚款60万元,董事长高鸣、董秘曹丰被分别处以30万元、20万元罚款。

  在部分业内人士看来,上市公司违规违法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原因是监管层的处罚太轻,导致上市公司违规成本较低。不过在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臧小丽律师看来,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成本较低是事实,但原因是多方面的,并不只是因为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力度“较轻”。

  以安硕信息为例,现行《证券法》第193条对虚假陈述类证券违法的最高处罚是60万元,即60万元已经是证监会能开出的顶格行政处罚。同理,对于大多数涉嫌信披违规的行为,行政处罚最高上限也是60万元。“处罚金额是否太低、是否需要调整,社会各界可以反映。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证监会要在《证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因此证监会开出60万罚单并无不当。如果觉得罚单数额太低,那就要修改法律。处罚数额不大,问题在立法层面,而不是执法层面”臧小丽说。

  按照目前《证券法》的法律设置,上市公司若有违法违规行为,共需承担三方面的法律责任: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追究刑事责任,意味着对于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不能一罚了之。如违法情节严重,达到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则证监会可以将案件移交公安,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同时在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之后,可由投资人主动起诉,要求上市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不过据记者了解,目前对于多数上市公司的追责仅局限于行政处罚,在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方面存在一些欠缺和空白,造成了当前上市公司违规成本低的局面。

  “实践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案件虽然达到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证监会没有移送公安。只有像绿大地,万福生科等涉嫌造假上市的公司,才被证监会移交公安追究刑事责任。仅是在二级市场信披违规,绝大多数案件证监会是没有做移交的,这一块上证监会有加强的空间。”臧小丽表示。

  另外在民事责任方面,由于目前没有专门的机构来处理投资者赔偿的问题,投资人需要自己主动积极参加起诉才有获赔的可能。“由于股民的维权意识较弱和信息相对闭塞,导致多数股民不知道主动行使权利,而错过了索赔机会。这种法律机制对投资者不是很有利,民事责任的追究方面也存在欠缺。”臧小丽称。

(责任编辑:DF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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