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家券商深陷融资融券纠纷。7月6日,中信建投与余某的融资融券业务纠纷首次开庭审理。余女士要求被告返还2015年6月30日被平仓的股票,以及这些股票的分红和配股。而被告中信建投则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件属于融资融券合同纠纷,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应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审理。
原告、被告都向法院提交了证据,当庭没有宣判。
对于中信建投两融业务的合规问题,余女士认为,她及其爱人周先生在中信建投开展的业务不属于融资融券范畴,因此中信建投对两个融资融券账户强制平仓属于侵权行为。
另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2015年7月,余女士曾到北京证监局维权,北京证监局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王经理表示这项业务不受融资融券标的股票所限制,可以购买任一股票,使用期最长为六个月,需如期还款等规定。”于是,周先生、余女士选择了这项创新业务。
2015年6月初,王某某帮助周先生、余女士的两个账户上套现9000余万元资金,加上自有资金6500万元,共计1.55亿元,共买了永东股份、曲美股份、九华旅游、新通联、珍宝岛、多氟多等8只股票。然而,在6月下旬,受股灾市场暴跌影响,股票被全部套牢。
2015年6月29日晚,王某某通知余女士,如果2个账户不追加担保品,账户将会被公司强制平仓。余女士表示:“我们本来打算追加担保物的,只是还没来得及,没想到在6月30日上午一开盘,我们的两个账户内的股票就被强平了。”
此后在追加担保物通知书中对于余女士的账户清偿平仓线标准规定显示,2015年7月1日前15时之前,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高于150%或任意一天日终清算后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低于110%两个条件下,中信建投可以进行强制平仓。
“但是在6月29日,显示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为119%,没有达到强制平仓的担保比例,即便退一万步讲,这个业务属于两融业务,根据中信建投发出的追加担保物通知书中的条件,第二天进行平仓也不符合他设置的平仓条件。按行业规则,在发出通知后的两天的任意一天日终,如果达到强制平仓线才可以进行平仓。”周先生强调,其账户是在第二天(6月30日)一开盘就平仓了,这显然有违常理。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不过,一位业内人士分析,属不属于融资融券主要还要看资金来源,如果资金来源于第三方这就会属于场外配资范围。某券商分析师则表示,资金如何定性还要具体看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如何规定的,否则不好判断是属于两融业务还是场外配资。
对于上述分歧,记者联系中信建投相关负责人采访,但对方表示“不接受任何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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