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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热门股票排行榜 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发布实施


更新日期:2014-06-20 18:44:23来源:网络点击:52120

  今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交易、转让的优先股登记结算业务均纳入了规范范畴,《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结算发布的《细则》共二十一条,主要明确了优先股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换为普通股、回购(含赎回、回售)、持有人名册服务和查询、清算交收等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流程及相关申请材料。

  根据《细则》的规定,发行人公开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后,即可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份登记存管手续。中国结算根据发行人申报的优先股持有明细数据,办理优先股初始登记。优先股完成初始登记后,中国结算将持续地为投资者及发行人提供变更登记、转股、回购、权益分派等登记结算服务。对于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优先股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参照《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优先股的试点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企业股份制改革,为发行人提供灵活的直接融资工具,优化企业财务结构,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有利于丰富证券品种,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细则》作为支持优先股试点的一项重要的配套性业务规则,中国结算在《细则》制定过程中高度重视市场各方意见,通过召集发行人与证券公司座谈、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征集市场建议,《细则》对此进行了充分吸纳。配合《细则》的发布、实施,中国结算还提前组织技术力量对现有技术系统进行了适应性的改造优化。

  为更好地服务发行人及投资者,中国结算编制了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常见问题解答,安排专门人员通过业务咨询热线4008058058为市场各方提供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咨询服务。目前,《细则》及常见问题解答已在中国结算网站发布。

  附件

  银行账户。

  (四)本公司确认发行人偿还资金足额到账后,将根据发行人的申请在优先股持有人证券账户中记减优先股余额,记增相应的普通股数额,并将偿还资金划付至优先股托管的证券公司、托管银行等结算参与机构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参与机构于结算备付金账户收到偿还资金当日,将相应偿还资金划入优先股持有人资金账户。

  第十一条优先股发生回购,通过本公司登记结算系统办理投资者资金划付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发行人应在回购条件满足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本公司提出办理有关优先股回购业务的申请。

  (二)在优先股回购前,发行人应公告明确回购资金由本公司代为划付,并在公告的回购资金发放日两个交易日前将足额资金存入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本公司确认发行人回购资金足额到账后,于发行人公告的回购资金发放日前一交易日闭市后,相应记减优先股持有人证券账户中的优先股余额,并于回购资金发放日将回购资金划付至优先股托管的证券公司、托管银行等结算参与机构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参与机构应于发行人公告的回购资金发放日将相应回购资金划入优先股持有人资金账户。

  第十二条本公司定期向发行人提供优先股持有人名册。

  发生优先股初始登记、召开股东大会、权益分派、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证券交易(转让)异常波动等情形时,本公司根据发行人的申请提供相应的持有人名册。

  发行人应当妥善保管优先股持有人名册,并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许可的范围内使用。因发行人不当使用持有人名册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发行人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发行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提供的电子网络服务系统、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本公司申请查询其发行或持有的优先股登记信息。

  对通过网络查询服务系统等非现场办理方式获得的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以本公司确认的查询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发行人委托本公司派发优先股股息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派发股息的申请、股东大会决议以及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对发行人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根据其申请派发相应股息。

  发行人应在本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将用于派发股息的资金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本公司确认发行人的相应款项到账后,根据有关业务规定办理优先股股息派发手续;不能在本公司规定期限内划入相关款项的,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说明原因及后续安排等事项。

  因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划入相关款项、未履行及时通知及公告义务所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该证券发行人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达成的优先股交易、转让,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发送的成交结果,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

  对于通过其他方式达成的优先股交易、转让,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确认的成交结果,可提供净额结算或逐笔全额结算服务。

  第十六条对于优先股交易、转让,本公司根据成交结果,按照相关结算业务规则,与结算参与机构进行证券和资金的交收。结算参与机构负责办理与其客户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结算参与机构与其客户之间的证券划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

  第十七条对于纳入本公司多边净额结算范围的优先股交易、转让,计入各结算参与机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和证券结算保证金的计收范围。

  最低结算备付金按照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比例计收,证券结算保证金按照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比例收取。

  第十八条优先股登记结算相关服务费用,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涉及印花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征收及结算风险基金计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优先股发生终止上市等情形,参照普通股办理相关的登记存管手续,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优先股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参照上述业务规则申请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本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DF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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