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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新政市场化信号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值得期待


更新日期:2013-12-06 01:38:35来源:网络点击:2948

  12月2日,A股创业板创下历史最大单日跌幅,创业板指数暴跌幅度高达8.26%,跌停个股超过200家,12月3日,创业板指数虽小幅反弹0.11%,但与同日上证指数 0.69%和深成指数1.38%的涨幅相比,创业板颓势仍然极其明显。

  创业板连续两个交易日的异常表现,显然与证监会上周末(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相关,部分市场人士甚至认为,尽管此次IPO新政的市场化信号值得称赞,但是,在A股熊市未尽时重启IPO,其选择时机不恰当,可能将A股再推向“深渊”。

  这种认识是多虑的。首先,尽管12月2日创业板创下历史最大单日跌幅,但是,同日上证指数仅下跌0.59%,由此可见,此次IPO新政对A股大盘的冲击,远没有对创业板的冲击大;其次,新政并非仅仅针对创业板,而是覆盖整个A股,其之所以仅对创业板造成巨大震动,恰恰说明创业板的炒作特征明显,其股价存在较为明显的虚高。

  IPO发行市场化,不仅是全球发达资本市场的通行规则,也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既定方针,而结合此次发布的IPO新政,其并不是休克疗法式的发行制度改革,而是从审核制向注册制渐进式的过渡改革,我们对未来完全实施IPO注册制充满信心。

  没有必要对创业板的集体暴跌过于担忧,从市值占比看,创业板市值仅占深市总市值的16%,占A股总市值仅为6%,创业板的阶段性暴跌,不可能将A股推进“深渊”,何况,12月2日创业板的集体性暴跌,亦与本月创业板大规模的解禁潮有关(高达460亿元);从市盈率看,与当前A股主板平均16倍左右、中小板平均30倍左右的市盈率相比,当下创业板的市盈率仍然高达50倍左右,诚然,创业板具有一定的高成长性特征,不能完全拿市盈率说事,但是,在我国证券市场制度治理相对缺失之下,我国创业板历来的“三高”现象(高市盈、高溢价和高股价),与其所谓的“高成长性”是极不匹配的。

  此次IPO新政核心要旨有三条:其一是IPO重启在即,明年1月底将有50家企业在完成规定程序后陆续上市;其二是“壳资源”价值大减,意见明确“借壳上市要比照IPO标准”;其三是放开存量发行,并限制原始股东的持股比例。

  上述三条IPO新政核心要旨,之于积弊深重的A股而言,可谓是市场化的回归和监管标准的补漏。任何规范化的股票市场,均应该有进有退,不能因为行情维稳而无限期地暂停IPO;任何规范化的股票市场,同样不能形成“IPO上市”与“借壳上市”之间的标准不一,因为“壳资源”如果存在投机价值,必然会导致A股市场的人为监管套利;而在“一股独大”盛行的A股市场,尤其是绝对控股现象极其明显的创业板,放开存量发行,并限制原始股东的持股比例,可以从根本上敲碎大股东人为托市的锁链,此举既能规范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又使大股东失去人为托市的动力。

  以此而论,此次IPO新政对创业板所造成的暴跌式打压,既是创业板股价虚高的必要调整,也是防止IPO重启后创业板再度陷入“打新炒新”乱象不止的必要举措。

  此次IPO新政的意义重大,其所发出的明确市场化信号,是与十八届三中全会“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宗旨相呼应的,也是实施十八届三中全会“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必经过程。

  A股新政首在IPO新政,IPO新政必须以监管部门角色转换为前提,从此前人为给IPO询价设限,到渐进将IPO定价权还于市场和投资者,从此前行政性暂停IPO到当下重启IPO发行,此次IPO新政的市场化信号极其明显。与此同时,此次IPO新政还显示出监管部门“运营重心”后撤的决心,此次既明确“借壳上市比照IPO标准”,又限制原始股东的持股比例,监管部门“从事前把关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的角色转换路径已经悄然可见。

  尽管此次IPO新政与真正的注册制改革尚有距离,但其所发出的市场化信号却是极其明确的,其对当下创业板所造成的暴跌式压力,不仅是对创业板股价虚高必要的调整,也是A股市场化改革可承受的必要代价,甚至可能是历史转折点。

(责任编辑:DF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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