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技 > 正文

湖北联谊案一审宣判不构成非法经营诛仙单机版 罪


更新日期:2013-12-04 01:42:51来源:网络点击:2242

  历时三年有余,有“典当第一案”之称的湖北联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联谊公司”)涉嫌非法经营案,终于等来了一审判决。

  11月29日上午,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黄石中院)对于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联谊公司及被告人高宏震等向不特定的对象高利发放贷款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构成高利转贷罪。

  庭审结束后,高宏震拿着一摞材料和证据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公司从来没有高利转贷的事实,我们将坚决上诉,用事实来证明自己是无罪的。”

  对此,法律专家认为,此案的判决加大了典当行业的法律风险,并折射出民间金融面临的诸多困境。

  典当有罪

  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单位联谊公司及被告人高宏震、涂翔、陈小兰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利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共计利用信贷资金5482.9万元用于发放贷款,违法放贷利息收入131.8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判处罚金300万元,高宏震、涂翔、陈小兰分别被判处3年、2年,缓刑3年、2年。

  “我们是无罪的,一审判决有问题,我们会提起上诉。”联谊公司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联谊公司创立于1994年,主营钢材贸易,注册资本1.2亿元。2002年联合五家其它独立法人企业组成联谊集团。最辉煌的时候,联谊公司年度经营收入超过60亿元,位列中南五省第一,并在全国钢贸行业中排名第四位。

  此案事发还要追溯到2007年。联谊公司所在的联谊集团决定涉足典当行业,寻求新的发展领域。联谊公司只是联谊集团的母公司,联谊集团要求新的发展领域不等于是联谊公司在多元化发展。

  2011年12月7日,湖北省黄石市检察院以“联谊集团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为由,对联谊公司及高宏震等八名公司高管提起公诉。

  2012年3月26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检方认为,联谊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伙同其他投资公司或单独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违法向不特定对象高利发放贷款逾19亿元,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利用银行信贷资金高利发放贷款5000多万元,构成高利转贷罪。

  因“非法经营与高利转贷属于竞合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一并追究联谊公司刑事责任”,对该公司董事长等8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2名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分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责。

  但被告及其辩护人认为,联谊有限公司与典当借款业务无关,既未以自己名义对外放贷,也未从任何所谓的放贷业务中获得任何收益,所谓非法经营行为实际是典当公司合法的典当借款行为,控方所指主体及行为定性错误,因而均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自2012年3月26日庭审结束后,时至今日已经过了20个月,黄石中院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而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法院审理第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最多也不超过2个半月。

  据一位了解此案情况的人士介绍,由此案案情复杂,黄石中院很可能将此案的法律适用问题逐级上报到了最高法,所以才会延迟至今。

  对于联谊公司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问题,黄石中院作出判决称,“被告单位湖北联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高宏震等向不特定的对象高利发放贷款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该项罪名不能成立。”

  而关于高利转贷问题,黄石中院称,联谊公司及被告人高宏震等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利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人,共计利用信贷资金5 482. 941349万元用于发放贷款,违法放贷利息收入为131. 885352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高利转贷罪。

  这一认定也在法律界引起了极大争议。联谊公司方面认为,典当借款是融泰典当的合法业务,与联谊公司无关。何况,联谊公司相关账户当期自有资金存量远大于其当期调出资金数额。并不能认定其发放的当金就来自于银行贷款资金。

  此前,联谊公司法人代表高宏震亦对本报表示,在被公安机关调查后,联谊集团短时间内归还了银行贷款共计约14个亿,“由此可见,我们并不是没有钱而去从银行贷款发放当金。”

  为此,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教授、博导樊崇义,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导陈兴良,清华大学公司法学教授、博导施天涛等知名法学专家联合出具了《关于联谊公司涉嫌非法经营、高利转贷罪专家法律意见书》(下称《意见书》)。《意见书》认为,联谊公司的行为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意见书》指出,“联谊公司既无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的行为,也没有转贷牟利的目的,而实际也未取得收益,所以不能构成高利转贷罪。”此外,联谊公司相关账户当期自有存量远大于其当期调出资金数额,没有证据证明该相关账户调出的资金就是信贷资金。

  风险增大

  作为全国首例“因典当业务致刑案”,联谊公司被判高利转贷罪成立,此案应备受典当行业和法律界关注,

  尤其此案中,联谊公司采取的资金池模式。所谓“资金池”,是指一些大型企业集团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通常是在企业集团内部设立的、办理集团内部各成员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是一个进行独立资金运作运行的职能部门。

  金融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研究员计静怡认为,一些集团公司具有综合业务优势,能够因某一项业务获得巨额信贷资金,但恰恰其该项业务盈利能力弱,势必会造成集团调用该笔资金支持其他盈利能力强的业务。尤其集团公司财务统一管理,形成内部资金池,可以更加方便地“综合使用资金”,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在企业看来,这是正常的内部资金调配,但是运用不当就造成了像此案中联谊公司触犯刑法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计静怡说。

  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个人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的即为“数额较大”;个人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则为“数额巨大”。

  计静怡介绍,目前当典当行业普遍存在的打“擦边球”的现象,即从银行贷出资金后由于未能立即投入使用而成为闲置资金,为了减少利息损失并获取一定利益,这些企业就将贷款所得资金借与他人,并收取高额利息。虽然这些企业在贷款时并未有转贷牟利的目的,但是后来其将贷款擅自借与他人,并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已经和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完全相符,构成高利转贷罪了。

  这起案件不仅折射出集团型企业业务模式的风险,同时也敲响一般性典当企业的资金合作方的警钟,在获取利益的同时,切记要防范各种风险,尤其是法律风险。对于典当行业以及相关合作方来讲无疑应该引起足够重视,要高度重视经营主体、经营方式及经营范围等方面有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湖北省典当行业业内人士在庭审结束后表示,最终判定联谊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应该说黄石中院顶住了压力。“但此案的判决也揭示了民营企业,尤其是典当行业的法律风险。”

  历时三年有余,有“典当第一案”之称的湖北联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联谊公司”)涉嫌非法经营案,终于等来了一审判决。

  11月29日上午,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黄石中院)对于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联谊公司及被告人高宏震等向不特定的对象高利发放贷款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构成高利转贷罪。

  庭审结束后,高宏震拿着一摞材料和证据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公司从来没有高利转贷的事实,我们将坚决上诉,用事实来证明自己是无罪的。”

  对此,法律专家认为,此案的判决加大了典当行业的法律风险,并折射出民间金融面临的诸多困境。

(责任编辑:DF118)


相关:

1.5元一包的精制盐不好找了  12月2日,记者采访城区多家超市发现,现在卖价1.5元的500g袋装精制盐已经难觅踪影,其他品牌的500g精制盐多卖到2元。德州市盐务局工作人员表示,市场多为带绿色食品标志食盐,工艺更复杂,比普通食盐更符合健..

专业人士畅谈中国桥梁建设四十年变迁  港珠澳大桥2日成功架设首片组合梁后,记者3日通过电话采访曾入选2012中国“年度十大桥梁人物”,现任港珠澳大桥桥梁工程CB05标项目经理谭国顺,他谈到中国桥梁建设史的四十年变迁时称这种变迁标志着“中国在各..

上一篇: 创业板退市警钟 挤泡沫加速
下一篇: 过会企业本周上报计划 详解51家IPO如何圈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