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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影青瞳 法定信息披露渠道保障信息准确性权威性


更新日期:2013-12-03 02:23:08来源:网络点击:1981

  随着网络、微博、微信等多样化信息传播渠道的发展,信息大爆炸时代来临,经过各种渠道传播的上市公司信息的可信度、权威性受到考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权威性和准确性,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权威的法定信息披露渠道显得尤为重要。通过法定信息披露渠道披露,意味着权威渠道和上市公司从法律上为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进行了背书。

  有效防止上市公司信息混乱错误

  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信息传播进入爆炸时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亦面临“新问题”。中国证券报记者发现,一些上市公司常常在公司网站发布产品提价、签订供货合同、新产品下线以及其他公司动态,其中部分信息虽未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但常常会导致股价明显波动。

  微博、微信的信息比法定信息披露“跑得快”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部分上市公司甚至喜好利用这一手段加强影响力和效应,但忽视了信息披露的原则。如文化影视传媒类上市公司的票房信息、上映安排等经常出现其他渠道快于法定信息披露。由于上市公司信息通过各种渠道泄露的增加,导致股价波动加大,常常为市场投机资金所利用。

  即使是带有“官方认证”性质的投资者互动平台,也只是上市公司法定信息披露之外的“补充”,法定信息披露的地位不可撼动。因此,公司网站、其他形式的新闻发布会或者书面声明,都不可能替代应当履行的公告义务,在时间上亦需有明确的“先来后到”。

  “近几年的商业对手之间的商战,最常见的就是微博爆料、网络发帖爆料、各类媒体报道,常常引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混乱、错误,误导了广大投资者。”一位上市公司高管表示,在各类媒体快速发展的今天,上市公司通过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及时准确披露信息,显得尤为重要。以某两家工程机械上市公司的商战为例,一些地方都市报和财经类报纸对其高管进行采访报道,涉及到部分重要的未公开信息“爆料”,上市公司却未能及时对这些信息进行证实或发布澄清公告。这类通过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传播的未公开信息,给资本市场投资者带来困扰,难以辨别真假,期间公司股价出现较大波动。

  甚至有公司高管在交易时间发布微博,称公司资产重组获得证监会通过,早于公司的正式公告,引发了“涉嫌违规”的探讨。更有投资机构通过微信、微博以及其他媒体渠道,散布上市公司不实信息,故意制造利好或利空,以图达到操纵股价、获取暴利等目的。

  投资者对投资线索“渴求”,而如今信息传播渠道多元化,不排除相关利益方刻意发布敏感信息误导投资者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了“法定披露”的限制,一旦发生纠纷,相关信息发布方很可能会逃脱法律的追责,而投资者届时只能是“哑巴吃黄连”。

  法定信披渠道提供权威背书

  通过网站、微博、微信、其他大众媒体传播的上市公司信息,形成了资本市场形形色色的信息源,真假难辨,一些“猛料”常常引起上市公司股价剧烈波动,有些错误信息甚至误导投资者做出错误决策,造成投资损失。

  因此,强调法定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体现的是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随着证监会对监管执法的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亦将根据实际情况保持“更新”,信息披露方借助新媒体泄露信息的情况会得到一定规范。

  “如果投资者受到这些来自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的信息误导,遭受投资损失,是无法寻求法律保护的,因为这类信息没有权威渠道为其背书。”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通过法定信息披露渠道披露的信息,相当于从法律上由权威机构和上市公司为其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了背书,具有法律效力。

  上海一位律师指出,上市公司通过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的爆料以及不合规范的发声,存在严重问题,《证券法》中对于信息披露有严格的规定,如果因为信息披露不合规范导致其股价异动,股民有权向上市公司索赔损失。

  不久前证监会在官网回应网友提问时曾表示,社交媒体发布上市公司相关信息应遵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替代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依法对社交媒体信息发布行为进行监督。社交媒体发布、传播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导致股价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将依法核查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是否存在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股指期货交易等做空工具进行跨市场套利等情形。

  针对如何对上市公司不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信息进行监管一事,证监会表示,对于《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披露的信息,上市公司应在指定媒体披露,也可在其他媒体披露,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内容不得多于指定媒体,否则将构成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证监会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11月29日,在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共同主办的“第十二届中国公司治理论坛”上,不少与会上市公司代表对如何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权威性提出了建议,认为在当前市场信息源多样化的背景下,要强化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定渠道的认识,防范投资者受到非正式信息渠道或者未经确认消息的误导。确保信息质量的权威性、准确性,有效解决资本市场信息发布主体数量过多且各自为营所引发的信息质量、可信度和“信息爆炸”等问题。

(责任编辑:DF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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