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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住房补贴 老股转让细则落地 新股超募应减发行量


更新日期:2013-12-03 01:45:52来源:网络点击:1889

  作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证监会2日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其中提出,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超过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的,发行人应当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可以调整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

  规定明确,持股满36个月的老股东可以在公开发行新股时按照平等协商原则向公众发售老股,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为促进新股合理定价,发行人需依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并在发行方案中明确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老股转让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一部分,发行、承销等应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公司股东通过老股转让取得的资金,虽无锁定要求,但发行人应当向投资者明确提示。

  为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规定对老股转让提出了相应的监管要求,明确老股持有期需在36个月以上,且不得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形;老股转让后公司实际控制权不得发生变更、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保持公司稳定经营。同时,为便于投资者全面了解老股转让的情况,充分评估老股转让对公司治理及生产经营产生的具体影响,规定提出了详细、具体的信息披露要求。

  证监会透露,老股转让有关的登记结算、税收缴付等事宜,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正在制订具体的业务规则,将于近期发布。

  证监会表示,老股转让是境外主要市场的成熟做法,规定将这一做法引入国内市场,有利于缓释上市公司资金超募问题,增加可流通股份数量,促进买、卖双方充分博弈,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

  上周末公布的新股发行改革意见要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鼓励持股满三年的原有股东将部分老股向投资者转让;发行人应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新股数量不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可以通过转让老股增加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新股发行超募的资金,要相应减持老股。

(责任编辑:DF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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