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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试点意见下发 海我的鬼神大人 外“独角兽”回A市值不低于2000亿


更新日期:2018-03-30 17:18:00来源:网络点击:1008727

  随着富士康的“闪电”过会,“独角兽”企业回归、新经济企业等一度成为2018年一季度资本市场热议的话题,与之相伴随的还有市场围绕CDR(中国存托凭证)的讨论。3月30日晚间,中国政府网官网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意见从试点原则、试点企业标准、试点方式、发行条件等十个方面对创新企业境内上市进行了规定。其中,对于试点企业的标准,意见规定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另外,意见指出试点企业可选择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在业内人士看来,CDR试点意见的出炉意味着海外“独角兽”回归预期加速。

  具体来看,对于试点企业,意见明确指出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对于市值及营收方面,意见对试点企业进行了规定。其中,对于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意见要求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意见解释称,所谓红筹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另外,对于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意见要求该类试点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意见指出,试点企业的具体标准,由证监会制定。

  据了解,证监会将成立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按照试点企业标准,综合考虑商业模式、发展战略、研发投入、新产品产出、创新能力、技术壁垒、团队竞争力、行业地位、社会影响、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成长性、预估市值等因素,对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范围作出初步判断。证监会以此为重要依据,审核决定申请企业是否列入试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受理审核试点企业发行上市申请。

  对于创新企业的上市发行方式,意见指出试点企业可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实际,选择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允许试点红筹企业按程序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存托凭证上市;具备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的试点红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境内注册的试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

  其中,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应符合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两大要求,一是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但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要求;二是存在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的,应于首次公开发行时,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显要位置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原标题:证监会有话说丨CDR试点意见下发,海外“独角兽”回A市值不低于2000亿)

(责任编辑:DF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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