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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试点企业享受特殊待我的青春恋爱物语 遇 回A上市可不适用盈利指标相关要求


更新日期:2018-03-30 15:41:30来源:网络点击:1008663
摘要 3月30日晚间,根据证监会官网信息显示,证监会就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包括CDR试点企业可以不适用发行条件关于盈利指标相关要求。

  3月30日晚间,根据证监会官网信息显示,证监会就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包括CDR试点企业可以不适用发行条件关于盈利指标相关要求。

  据了解,《首发办法》以及《创业板首发办法》修改的总体思路均是以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引领,允许符合《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经证监会认定的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上市,可以不适用发行条件关于盈利指标相关要求。

  具体来看,《首发办法》修改后总体架构不变,但拟在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现《首发办法》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而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在修改后可不适用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另外,此次《创业板首发办法》修改后总体架构也不变,但拟在第十一条增加一款。现《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但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在修改后可不适用前款第(二)项规定和第(三)项“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规定。

(原标题:CDR试点企业享受特殊待遇 回A上市可不适用盈利指标相关要求)

(责任编辑:DF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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