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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tiantianse 户死亡后,银行的存款支取不再是难题了


更新日期:2019-12-28 20:50:20来源:网络点击:1524868


原创: 齐秀洁 法金融

继承权人如何支取被继承人银行存款?银行工作人员如何正确办理各类继承取款情形?尤其是在央行《储蓄管理条例》尚未覆盖的情形,银行工作人员如何妥善办理?本文通过银行实务梳理,旨在帮助临柜一线人员和主管从容应对各类复杂情形,做到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实现客我共赢。

案例导入:法官视野中的继承取款


201*年4月16日,甲将某银行告上法庭,原因是201*年3月其父病逝后在这家银行存有两本活期存款和一本定期存单,总计金额是57597.47元。事后,甲和其母亲两人持客户死亡证明、存折与存单原件、各自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以及户口本原件前往银行支取款项。从户口本原件看,只有两个继承权人,由于不知道密码,故甲想以继承权人的身份支取该笔款项。但银行以要求出具继承权公证书为由拒绝支付。甲认为户口本原件白字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就只有两个继承权人,银行的要求明显是在折腾客户,且办理继承权公证书花钱耗时。在双方沟通不畅矛盾升级的情况下,甲一气之下将银行告之于公堂之上。

法官居间裁判,在认定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将适用法律规则。此类规则既包括央行规则,也包括一般的民商法规则。而此类规则,恰恰可成为银行柜面操作和管理人员在实务中为之使用的规则。

继承权公证书是柜面受理的主要依据


柜面工作人员可将继承权公证书作为受理该类业务的主要依据。上述案例的争议焦点在于银行办理继承取款时应当凭借哪些有效的付款依据。根据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故在实务中,银行原则上应当凭借继承权公证书办理,在发生争议后,可凭法院判决书。由于继承权人之前可能记载在同一户口本上,之后或因婚嫁、就业、迁徙等原因迁出原户籍地,故户口本上所记载的继承权人并不必然是全体继承权人。


柜面工作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方式方法锁定该法律文书的真实性。

一是形式审查。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公证书编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公证证词;承办公证员的签名或签名章、公证机构印章;出具日期。其中编号具有唯一性,任何一份公证文书都具有编号,对于无编号的公证书,银行临柜人员至少应该持可疑态度;公证证词是公证书的主体与灵魂所在,临柜人员务必要从形式上认真审查,要审查证词是否注明了全体继承人,每个继承权人应当分到多少份额,是否存在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情形。在实务中,可能会出现证词中只注明了存款本金和理财产品的本金,却未注明利息和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在操作时,银行应从风险可控和效率兼顾的角度出发,无须让继承权人重新出具公证书(新公证书对未注明的部分注明清楚),而应根据法理,即本金是源权利或主权利,利息和收益在法律中称之为孳息,系从权利,从权利是附属依赖于主权利的,故可根据本金对应的比例进行孳息的分配操作。实务中还会出现,证词描述较为笼统,未明确注明每个继承权人应当分配的具体金额,临柜人员也无必要让其重新办理,而可要求全体继承权人出具书面承诺书,标明银行系依申请将继承款项支付至某一继承权人,至于继承权人之间如何分配,概与银行无涉。

二是核实检验。形式审查主要是排除了一部分可从肉眼直观判断真假的公证书,但还不足以完全锁定,故在实务中还要采取第二种办法,即通过核实达到交叉检验,以判断真实性的目的。在现有的技术手段下,该办法简单方便,且高效低成本。

实务中可通过114查询、App查询、司法局官网查询公证处对外公布的电话号码,只要公证处是真实存在的,往往可查询出其公示联系方式。将公证书的编号告知公证处工作人员,以交叉检验公证书的具体内容,尤其是异地的公证处公证书,在实地查验不便的情形下,该办法更具有操作性。

储户死亡后,银行的存款支取不再是难题了


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柜面一般不予受理


实务中,还有可能出现继承权人出具了死者在生前立下的遗嘱,甚至还有证实遗嘱签字真实性的公证书,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故对于有公证的遗嘱,只能体现其真实性,但无法反映出是否为最后一份遗嘱,从谨慎角度计,银行临柜人员仍应予以否决。

在继承取款中还会出现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形。所谓遗赠扶养协议主要是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因此在实务中会出现子女持有遗嘱前往银行支取款项,受遗赠人(一般是近亲属之外的当事人)持有遗赠扶养协议作为取款依据的情况,而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且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因此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是最高的,但银行前台工作人员仍应当拒绝办理,因为银行工作人员无法确定是否还存在补充协议,或者死者在生前是否还与他人签订过其他的遗赠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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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是小额继承取款办理的有益补充


对于小额遗产(甚至为几百元或几元)的继承,目前我国不少地域已经出台了针对小额遗产继承的简化公证程序的指导意见,银行临柜人员应引导继承权人按简化程序办理继承公证,方给予办理;对于确实无法办理公证的情形,由于金额小,风险低,银行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要求继承权人提供存款资料以及可能提供的证明继承权的法律文件(如户口本加具当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继承权人相关证明文件等),一并附加含风险兜底的承诺书等材料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办理

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人民调解法》为继承取款提供了新的途径,成为通过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之外的有益补充。银行柜面工作人员还可凭“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方式给付,即银行工作人员可告知继承权人先在所在辖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遗产继承事宜出具调解协议,并将此协议提交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辖区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出具民事裁定书。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根据《人民调解法》第四条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因此人民调解的方式具有便民和利民的特点,对于解决小额遗产继承支取十分有帮助。《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代理人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提出申请”。法院对于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有明确的审理时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5号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且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同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了对人民法院做出的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赋予了当事人异议救济权。由于司法确认程序属于特别程序,按照《诉讼费用缴纳管理办法》可免交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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