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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文支持推解析域名 动修法 内地版“同股不同权”酝酿在途


更新日期:2018-09-28 04:18:59来源:网络点击:1198152

  “这是国务院首度正面提及并认可‘同股不同权’,具有一定的信号意义。” 联讯证券新三板研究负责人彭海9月27日表示。

  9月26日晚间,国务院发布《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下称“《意见》”),在第七章第二十六条“拓宽创新创业直接融资渠道”中指出,要推动完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资本市场相关规则,允许科技企业实行“同股不同权”治理结构。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相较于港交所通过推行上市制度改革允许同股不同权企业上市,监管层更希望打造符合当下市场及法律环境的“内地版”同股不同权制度。

中信证券投行部的人士9月27日表示。

  因此,市场仍在期待普遍适用的同股不同权政策出台。最新进展则来自9月初,证监会回复政协第0244号提案。

  证监会在回复中透露,目前正在结合证券法修订工作,推进《公司法》配套修改,拟考虑提出在继续坚持同股同权原则基础上,增加公司可以发行拥有不同表决权的普通股的法律安排的修改建议,满足初创企业维持控制权的要求。

  这一回复同此次《意见》的表述相呼应。

  根据彭海的梳理,目前同股不同权治理结构在法律上最大的障碍分别来自于《公司法》的第103条和第42条。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131条则提及:“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这也为特殊类别股的合法化预留出了一定的空间。

  但即便是修改法律,证监会回复中有两项表述仍需注意,首先是“坚持同股同权原则的基础”,另一项则是“不同表决权普通股”的表述。

  就是说,即便推动《公司法》修改,境内资本市场同股同权的设定不会改变,取而代之的是差异化表决权,因此差异化表决权将是内地版同股不同权治理结构的核心。

  “区别在于表决权的差异化,最大限度维持了创始团队控制力的同时也并没有赋予持股方太多特权。这应该是监管层为了能快速推进同股不同权制度进行的平衡安排,不与此前法律基础相悖,在现有框架内完成改革是最优选择。”前述中信证券人士认为。

  记者同时了解到,推动法律修改的同时,监管层也考虑将差异化表决权在新三板先行试点,希望能以新三板市场实践推动完善该制度并扩大至整个资本市场。

聚美优品(JMEI.N)创始人手握高占比投票权的股权,为屡次决策失败埋下了伏笔。

  彭海指出:“聚美优品的案例中,双重股权架构赋予了实际控制人高投票权而导致一言堂,经营出现问题的弊端在聚美优品中表现得淋漓尽致。除此之外,双重股权架构的弊端,主要在于可能发生控股股东为自己谋利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等情况。”

  而近期京东(JD.N)创始人刘强东个人风波造成公司股价大跌,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同股不同权制度会放大创始团队负面影响的弊端。

  因此,境内资本市场监管机构在推行同股不同权制度时,也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由超级投票权带来的风险。

(责任编辑:DF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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