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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陵股民诉大股东赔偿案初步和中国一汽 解


更新日期:2014-01-09 00:39:58来源:网络点击:4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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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民诉大股东赔偿案初步和解

  新年证券维权维权迎来开门红

  刚跨过2013年的大门,证券民事维权案件就传来好消息。投资者诉上海金陵(600621)大股东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股民代理律师之一、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律师吴立骏向《投资快报》记者透露,昨日案件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达成初步和解意向,投资者获赔基本没有悬念。

  上海金陵大股东信披问题被处罚

  2013年9月3日,上海金陵公告了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对其大股东仪电集团开出了行政处罚。处罚书显示,上海金陵大股东仪电集团隐瞒了其对上海金陵其它几个大股东的真实股权控制比例,隐瞒了一致行动人的关联关系。违反证券法第86条第一项之规定,在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可见,仪电集团两次分别超过上市公司5%的股权时都没有履行及时信息披露的义务。

  受损股民向大股东仪电集团索赔

  行政处罚决定出炉后,有购买了上海金陵股票并亏损的投资者,开始进行维权起诉。但是这一次,民事证券赔偿案件的被告是大股东仪电集团,而非上海金陵。对此,吴立骏律师表示,因为大股东是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且已经被行政处罚,所以也主体上没有问题,法官也对此无没提出任何问题

  在接受了三位上海金陵股民的委托后,吴律师在2013年10月份率先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并立案后在2013年12月排期开庭,在仪电集团向法院申请延期后,案件开庭安排在昨日上午。

  原被告庭审初步达成和解意向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虚假陈述的揭露日和股民投资损失的计算方法。被告仪电集团代理律师认为,原告代理律师计算的损失索赔金额的方法不合理,扩大了股民损失索赔的金额,被告代理律师只承认部分的索赔金额,还认为本案的揭露日为2009年年报披露日。

  原告律师认为,其依法对股民损失金额作有利的计算方式,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在合理的范围内。此外,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是维权律师工作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最终,在法庭询问原被告双方是否有意愿达成调解时,双方律师均表示愿意调解。法庭问及原告代理律师调解方案后,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在索赔金额的95%左右可以调解。法庭问被告的调解方案时,被告表示,需要提请领导批准。

  吴立骏律师表示,这意味着该案能够获赔几乎没有悬念,目前争议的只是赔偿或多或少的问题。

  起诉股民仅为万分之一

  令人遗憾的是,上海金陵拥有六万流通股民,目前起诉到法院的投资者人数只有六人,仅占万分之一。

  当问及为何一家几万人的上市公司,在股民可以依法因侵权而可以索赔并获赔,却只有少数股民提起诉讼的原因时,吴立骏律师总结认为,绝大部分股民不具备判断能够索赔还是不能索赔的专业知识,而且诉讼索赔过程中还有法院诉讼费需要缴纳,所以大部分股民在确定自己能够百分百获赔前,会选择等待看看媒体的相关信息后再决定。

  其表示,股民的想法可以理解,因为诉讼中单单法院诉讼费的门槛就会让很多股民选择放弃诉讼,从而无法获得赔偿的结果。不过有个好消息,依据本案的事实情况,和第一次的庭审情况来看,本次股民诉上海金陵大股东仪电集团的索赔一案基本只有获赔金额多少的区别,已经不存在能不能赔的风险了。

  尚未过诉讼时效股民仍可起诉

  虽然起诉的人数很少,但并不代表其他投资者没有机会。事实上,案件的诉讼时效为2015年9月2日,只要在这之前起诉都有胜诉机会。而此次第一批股民就有了和解希望,意味着后续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获赔也有了相当的保障。

  吴律师表示,依据法律规定,能够获赔的股民需要符合买卖的时间条件,即在2008年6月2日以后至2010年9月6日之间买入,并在2010年9月6日收盘时持有的股民可以参加索赔,股民维权索赔没有地域或股数多少的限制。

(责任编辑:DF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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