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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问主流 题困扰 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身份“不正”


更新日期:2013-12-03 02:00:05来源:网络点击:1935

  遍地开花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已经越来越感受到来自地方政府行政干预和法律身份不明的困扰。

  统计显示,截至目前,全国20家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已经接近3500家。多位业内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定义偏差,形成无处不在的行政干预,而市场虽然数量很多,但交易和融资均不活跃,甚至没有融资和交易能力。

  “有些企业并不愿意来挂牌,被地方政府硬拉着来,企业也很无奈,有些市场至今也没有融资。”一位公司人士告诉记者。

  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也在合法与非法之间游走。按照《证券法》、国务院2011年38号文等,股票交易场所必须依法或由国务院批准成立。而眼下成立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多数并未取得国务院的批文,其进行的股票交易亦违反38号文规定。

  行政干预过甚

  “全国各地都在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基本上每个省都有,据我了解,现在有个省的一个镇政府也准备建一个。”上海股权交易中心总经理张云峰对本报记者说。

  自2012年以来,全国区域性股权市场已呈遍地开花之势。而据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总经理黄成介绍,截至目前,全国批准设立和正式开业股权交易市场近20家,挂牌企业累计数量已经超过3500家。

  公开信息显示,目前一个省成立多家市场的情况并不鲜见。如广东和福建,目前,广东已在广州、前海、珠海、佛山成立了四家市场,福建也分别在厦门和泉州成立了两家。

  张云峰说,定义的偏差和狭窄,是导致区域性股权市场泛滥的主要原因,在国外,其“区域性”主要指适用法律范围及其自身业务覆盖能力,但在国内却解释成为本区域内的企业服务。

  “就像菜市场一样,难道深圳开一个菜市场只能深圳人到这来卖菜吗,广东人不能来吗,河南人不能来吗?”张云峰说,这种人为限制的做法,使市场功能不能发挥完全,并形成重复建设,形成严重资源浪费,极大地限制了市场的竞争发展。

  融资功能缺失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融资情况如何?

  多位业内人士均表示,虽然市场数量多,但融资和交易能力都非常差,有些市场到现在都没有任何融资。

  “有的市场虽然有融资,但却是因为挂牌的企业能上主板和创业板,跟市场本身没有任何关系。”据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总经理李雪透露,其已完成的20亿股权融资,全部是以私募债进行的,而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的14.3亿元融资中,也只有4亿元是通过增资扩股或定增完成的。

  “既然没有融资能力,还不如不开这个业务。”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副总经理黄婷晏说,该中心挂牌企业已达到2000家,但目前只推出了私募债、小额线上借款、短期借款三个产品,直接股权融资业务尚未开通。

  而一些地方政府在企业挂牌上也进行深度干预,并人为设置壁垒,强制要求当地企业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这使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也进退两难。“有些市场没有融资能力,但政府非要企业来,来了又不敢走,一走就查账。”

  张云峰说,私募债和银行贷款,只是一个补充,如果不能进行股权融资和交易,已经背离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本质。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去行政化及市场优胜劣汰等办法,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

  法律地位危机

  在张云峰看来,挂牌企业股东转让股份往往要价偏高,国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投资者以机构居多,交易不活跃。此外,国内机构投资者,其理念都是为了投资企业将来能上主板和创业板,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并非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

  某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高层告诉本报记者,除了上述外部因素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自身也面临着法律定位不明确、非公开市场的定性造成的制度不平衡、运作不规范等三大法律困境,是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交易和融资冷清的深层原因。

  按照证监会去年出台的相关规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企业,其股东不能突破200人,股份也不能公开转让, 而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则可以超过200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则不能突破这一限制。

  在业内人士看来,市场行情是公开的,投资者都可参与,公开和非公开的定义,客观上造成了一些制度上的不平衡。非公开市场的定性,导致出现信息披露不对称等不规范运作非常严重,从而引发内部交易甚至道德犯罪,若不妥善处理,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会激发严重的市场危机。

  2011年底,为了整顿各地文交所的份额交易引发的问题,国务院出台文件规定,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金融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不得从事份额交易、不得采取连续竞价交易和做市商竞价交易,这一规定亦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形成严重制约。

  “有限公司改成股份公司那一刻,就已进入标准化程序, 股票不按照一股一股地卖按什么卖?不准连续交易股票就不能流转,哪里来的交易和融资?”张云峰说。

  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缺乏上位法,已引发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非法的担忧。按现行规定,股票交易场所的设立,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否则就是非法场所。但在实际上,各级政府都在审批,经国务院批准的却为数甚少。

  由于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目前各地设立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遵循的是证监会出台的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有关规定。“证监会的规定仅适用于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与各地政府设立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本身没有任何关联。”该人士说。

  “很多人讲我这个不是股票交易场所,而是股权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交易的就是股票,所以法律定位不明确的问题现在已经非常严重。”张云峰建议,应当在国务院的层面真正确立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地位和规范,市场的成立,究竟是由谁审批,要有明确说法。

(责任编辑:DF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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