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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军 9部委联合监管 农村合作社年报将公开


更新日期:2014-09-20 00:44:02来源:网络点击:179579

  将农民合作社作为国家涉农项目的重要承担主体,既是国际的成功经验,也是我国创新财政支农方式、提高财政支农效率的改革方向,而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核心是让农民持续受益。

  然而,近几年随着农民合作社数量的快速增加,一些地方重数量、轻质量,部分合作社有名无实、流于形式的等问题随之出现。

  日前,农业部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等9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下简称《意见》),以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

  为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动农业现代化,事实上,2013年中央1号文件和2014年中央1号文件,均明确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并给予政策支持。而此次的《意见》也是对两个“1号文件”的落实。

  专家表示,农民合作社已由过去重扶持、重发展向发展与规范并重的阶段转变。值得关注的是,随着近日《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出台,今年10月1日起,农民专业合作社将首次被要求向工商管理部门上报年报,并向社会公示。

  重发展转为重规范

  近几年,随着国家对农民合作社政策支持力度的加大,农民合作社数量增加迅速。《中国经营报>博客 ,微博 )》记者日前从有关渠道获悉,截至今年上半年,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约116万家,而截至2007年底,全国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仅有2.6万多家。

  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覆盖成员范围也在不断扩大,目前实有成员超8000多万户,占农户总数的比例超过30%。

  农民合作社包括专业合作社、社区合作社、股份合作社、资金互助社等多种类型,其中,专业合作社是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农业部去年8月的官方公告显示,专业合作社覆盖产业主要涉及种养、加工和服务业。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张照新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专业合作社数量增加迅速与我国大的政策环境紧密相关。

  在2007年以前,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末期到2005年左右,我国发展农业产业化,对农民合作社的支持政策较少。但随着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农民对合作社的关注和国家对农民合作社的支持政策增加,很多地方成立合作社的积极性加强。

  农民合作社在我国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问题也随之出现,如一些地方重数量、轻质量,部分合作社有名无实、流于形式。

  对此,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9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以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记者注意到,《意见》从依法登记注册、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成员账户和管理档案、稳妥开展信用合作等12个方面进行规范。

  张照新认为,合作社自身发展还不够规范,如制度建设不规范、成员账户、利益分配没有完全遵照合作社原则;合作社整体规模小,实力弱,缺乏能力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而这是目前合作社发展中比较大的困难。

  记者今年7月在内蒙古乌审旗了解到,该旗的朝岱农牧业合作社名义上是农牧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但实质上只有少数人入股,经营方式主要是将从农牧民手中整合而来的土地出租给企业或个人,利用收到的租金给供地的农牧民发租金,赚取租金差价。

  “我们2008年成立合作社的时候,是按照农牧民土地参股方式组织的,但大多数农牧民不同意,他们认为参股有风险。”合作社法人巴图拉松告诉记者,农牧民们更愿意接受每年收租金的方式。

  据了解,朝岱合作社的参与方有68户农牧民,只有8位是股东,另外60人只是供地,获取租金。

  5年后,这种违背规定的组织方式弊端开始显现。据了解,随着合作社收益的增大,参与合作社但不占股份的农牧民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合作社将土地出租给企业,他们用的深井、喷灌都是国家无偿提供的,我们只能获得微薄的租金。”

  据了解,朝岱农牧业合作社成立之初,确定的是以羊而种,集中利用26500亩土地,打造种草、养殖、深加工一条龙的“羊产业”,但至今,养殖业和深加工业都没有落实,而作为第一阶段的种草产业,也在2012年被改变了,原本种苜蓿的地都改种了经济作物。

  《意见》首次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就在《意见》公布的当天,国家工商总局对外公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上报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资产状况信息、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信息等,并向社会公示。

  财税金融支持力度或加大

  农民合作社发展多年,其服务内容也在不断拓展,既有简单的技术、信息服务,也有产中环节生产性服务、产后环节服务等,但张照新表示,合作社金融保险法律财务、社会管理、公共资产管理等职能还相对较弱。

  将农民合作社作为国家涉农项目的重要承担主体,既是国际的成功经验,也是我国创新财政支农方式、提高财政支农效率的改革方向。

  为支持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近几年国家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上给予诸多支持。2008年起,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启动,对认定的各级示范社给予奖励;2013年起,中央财政大幅增加了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涉农资金把合作社纳入支持对象,支持综合开发、土地整理、农田水利建设等。

  农业部的数据显示,2013年,财政部安排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18.5亿元,比上年增加10亿元;安排9.96亿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不过张照新认为,相对近120万家合作社来说,专项资金的规模还是较小。“规模大的合作社获得的支持大,而最需要支持的规模弱小的合作社难以获得支持,在财政支农项目中处于不利地位。”他认为,在财政支持有限的情况下,农民合作社应该更多承担涉农项目来发展。

  此外,合作社的管理、利用资金的能力也有待改善。记者了解到,朝岱农牧业合作社获得财政2600万元支持于2011年建成规模为20000只羊、2000头牛的养殖园区,至今空置未用。

  《意见》提出,各级财政要增加合作社发展资金,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涉农(林)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合作社在同等条件下实行正向激励措施,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创新适合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责任编辑:DF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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