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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键清除系统垃圾 海自贸区内企业可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


更新日期:2014-02-22 02:26:16来源:网络点击:17270

  昨天,在央行上海总部大楼举办了自贸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业务推进会。会上宣布了日前已发布《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的重点内容。

  据介绍,《通知》简化了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明确了人民币境外借款规模与使用范围、跨境结算等细则。

  在简化流程、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方面,《通知》明确了两方面具体内容:

  一是区内经常和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更为简便。上海地区银行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只需凭区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即可直接办理相关业务。

  二是明确区内个人可以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在区内就业或执业的个人可以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者个体工商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

  《通知》还明确了人民币境外借款相关事项。

  《通知》称,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但数额不得超过实缴资本倍数乘以宏观审慎政策参数,其中区内企业的实缴资本倍数为1倍,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实缴资本倍数为1.5倍。区内银行借款资金须进入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另外,从境外借用的人民币资金可调回境内,但须存放在上海地区的银行为其开立的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区内生产经营、区内项目建设和境外项目建设。

  试验区启动前已经成立的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按“投注差”或者按《通知》规定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 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不包括贸易信贷和集团内部经营性融资)应用于国家宏观调控方向相符的领域,暂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包括理财等资产管理产品)、衍生产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

  此外,为了支持上海地区总部经济发展,《通知》称,区内企业可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开展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的成员企业,除集团内企业外,可拓展至与集团内企业存在供应链关系的、有密切贸易往来的集团外企业。

  同时,为推动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于真实跨境电子商务,鼓励上海地区的银行与区内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合作,或者直接向区内跨境电子商务运营机构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另据悉,支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在区内提供跨境人民币交易服务。

(责任编辑:DF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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