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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回应“微信2020年的新版本下载 反垄断调查” 专家:要打行政垄断七寸


更新日期:2014-09-13 08:17:53来源:网络点击:171168

  河北曾出台规定,本省客运企业可享过路过桥费半价优惠,其他省份跨省运输就不能享受。《反垄断法》实施6年后,河北省政府涉嫌制定了歧视性规定,成为首个遭“反垄断调查”的省级行政机关。

  昨日,河北省交通厅、物价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之所以制定了违反《反垄断法》的歧视性规定,因为“出台政策时对国务院相关规定理解出现了问题,‘误读’了国务院规定”。

  国家发改委

  涉歧视性规定责令改正

  11日,在国务院新闻办的反垄断专题吹风会上,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通报了河北遭“反垄断调查”事件。

  许昆林称,日前,发改委接到了韩国大使馆的举报:河北对本地客运企业制定了优惠政策,过路过桥费打“对折”,只收半价,但其他省份跨省运输则无权享受这一优惠。一个在天津的中韩合资企业,未能享受到该优惠待遇。

  许昆林表示,河北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规定河北省客运企业享受过路过桥费半价优惠,涉嫌歧视性规定。国家发改委已向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出执法建议函,建议立即责令三部门改正错误。

  据新京报记者了解,此系《反垄断法》实施6年来,这是中国反垄断调查首次涉及行政机关。

  河北相关部门

  整改方案已上报省政府

  昨日,河北省物价局收费处崔处长、河北省交通厅宣传处李主任表示,已向河北省政府上报了整改方案,恢复本地车辆和外地车辆同等收费价格。

  二人都表示,当初之所以制定了本省客运车辆享受半价优惠政策,是因为“误读”了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曾出台文件规定本省客运车辆可享优惠政策,我们做出了本地客运车辆半价的规定。”崔处长说,“2013年河北省出台该政策时或许‘误读’了国务院规定”。李主任也表示,“河北省出台该政策时对国务院相关规定理解出现了问题”。

  浙江也曾出台本省客车优惠政策

  新京报记者查询发现,去年11月28日,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官网曾发布《我省高速ETC系统全力做好客运班车通行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一文。文章称,将对本省客运车辆推行半价优惠政策,称此举系执行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

  在交通运输部官网,新京报记者查询到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文件原文。该文件只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依据文件的车型分类标准,调整、统一本辖区内的收费公路车型分类,然后重新核定收费标准。但并没有授权地方政府可以对当地车辆出台优惠政策。

  据新京报记者了解,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时,对本地车辆出台优惠政策,并非只有河北一地。

  据媒体报道,2012年8月1日起,浙江省开始执行《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本地20座、40座客车,只要在2012年7月30日前办理ETC(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享受收费优惠3年政策,但外地20座、40座客车与此无缘。

  释放严查“行政垄断”信号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表示,2008年制定《反垄断法》时,专门设置了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俗称的“行政垄断”做出了明确规定。

  他表示,《反垄断法》明确了“行政垄断”的各类情形,如“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等,并明确了法律责任。

  他强调,虽然跟行政权力有关的经济领域,多有涉嫌“行政垄断”的影子,“比如河北就高速公路制定的差别性待遇,就是对地方利益保护的一种表现”。

  但《反垄断法》实施6年来,对于涉嫌行政垄断的部门,作出处理的并不多,“压力和阻力都比较大”。

  他认为,十八大以来,中央多次强调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向市场放权,特别是三中全会提出要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因此,本次国家发改委向河北省政府发出的反垄断执法建议函,具有积极意义,释放了严查“行政垄断”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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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垄断要打准行政垄断的“七寸”

  我国的反垄断既有反市场垄断的共性,更有反行政垄断的特性。对奥迪、微软、高通等企业的反垄断调研,是反市场垄断的举措。与此同时,舆论关于打破行政垄断的呼声也非常高。

  今年以来,有关部门把反垄断作为重点,不仅展开了对汽车等行业的反垄断调查,对垄断行为“动真刀子”。其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国家发改委于9月11日通报对一起行政机关的反垄断调查—河北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规定河北省客运企业享受过路过桥费半价优惠,但其他省份车辆则不能享受该优惠,这涉及歧视性规定。国家发改委已给河北省政府发出执法建议函,建议他们责令这三个部门改正错误。

  反垄断调查主体从企业扩展到行政机关,这是个值得注意的信号。

  很长时间以来,各级政府掌握资源配置,决定产业发展,甚至直接参与某些产业投资。在这个增长方式下,政府投资的大量项目,很容易形成行政垄断的格局。这种“非市场化”或者“半市场化”,往往成为制约市场活力的重要因素。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市场决定”,就是要打破垄断格局,使社会资本能够“非禁即可”地进入到各个领域。由此实现增长方式从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的转变。

  因此,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相比,我国的反垄断既有反市场垄断的共性,更有反行政垄断的特性。对奥迪、微软、高通等企业的反垄断调研,是反市场垄断的举措。而与此同时,舆论关于打破行政垄断的呼声也非常高。从这个角度看,国家发改委对河北省的一项歧视性规定提出反垄断调查,是我国打破行政垄断的标志性举措。

  客观地看,要打破行政垄断,恐怕还需要更强有力的力量。究其重点,恐怕以下几项最为迫切:

  第一,加快打破服务业领域的行政垄断。服务业已经成为我国发展的主要动力。目前行政垄断有很大部分集中在服务业中。这次河北通报的行政垄断案例,就是交通运输领域。要释放市场活力,需要加快打破服务领域的行政垄断,加快市场开放。尽快开放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市场,打破现行的公用服务供给的行政垄断格局;构建平等准入的环境,放宽“准入门槛”。

  第二,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尽快在竞争性领域退出,更加集中地投入到公益领域中,发挥国有资本的作用。对于交通运输这样的竞争性领域,完全可以通过引入社会资本的方法加快发展。其中关键是加快政企分离,切断企业和政府之间的特殊利益关系,消除不合理的行政保护和行政特权。当前,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取消垄断行业、国有企业的行政级别。按照“市场化、职业化”要求,取消国有企业行政级别,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能再保留官员身份,削弱垄断企业在政治和社会中的影响力。

  第三,尽快建立统一的国家反垄断执行机构。《反垄断法》把反垄断执法权集中到反垄断委员会,但反垄断执法权分散在三个部门—商务部反垄断局、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以及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当竞争执法局。适应反行政垄断的要求,需要尽快建立相对独立的、专业的反垄断执行机构,有效强化反垄断力量。(新京报)

(责任编辑:DF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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