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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洋桥二手房信息 计划”再突破:证券从业者持股有望放开


更新日期:2014-09-04 02:27:29来源:网络点击:158120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随着“金融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的提出,证券公司员工持股逐步成为可能。在日前举行的“2014中国上市公司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高峰论坛”上,证监会副主席刘新华称,财政部已就金融企业提出的员工持股计划,正在起草办理,征求相关意见。

  一位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对《第一财经日报》称,虽然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能炒股,但是没有规定证券公司员工的亲属不能炒股,这让法律规定的约束性实质上大大降低,侧面反映了故有制度设计的不合理性。

  对于证券公司而言,监管层从年初至今已经提出多项支持措施,特别是明确提出将“允许证券公司依法探索股权激励约束机制”。允许员工持股,一方面为管理层股权激励留下可能,另一方面为普惠性广大员工持有股票打开了空间。

  另外,在支持创新方面,证监会还提出要明确新设证券公司的审批政策,支持民营资本、专业人员等各类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出资设立证券公司;要研究明确证券业务牌照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机构申请证券业务牌照;以及支持证券公司进行股权和债务融资,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

  《第一财经日报》从知情人士处获悉,证监会在放开证券公司员工持股方面的探索从去年就已经开始,但是受限于财政部及其他部门对于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员工持股存在一些限制,证券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政策一直未能落地。

  直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让政策落地有了更多可能。“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新的形势,现在在证券公司实行这个建议是时候了。”证监会机构部巡视员欧阳昌琼在今年3月份的“两会”记者见面会上就称,建议允许证券公司实行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机制。

  欧阳昌琼称,市场上对于支持民间资本和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士投资参与设立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实行股权激励机制,存在法律障碍主要是指《证券法》第四十三条。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但他认为,上述“障碍”对上市证券公司而言是存在的,但对于非上市的证券公司而言并不存在,因为监管条例里并未禁止员工持股,对于员工股权激励机制也没有法律法规的障碍。但是,依然有相关部门的政策方面的限制,比如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员工持股等规定。

  目前,上述“障碍”有望消除。刘新华日前透露,财政部已就金融企业提出的员工持股计划,正在起草办理,征求相关意见。另外,国资委也在积极研究推进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制度的安排。

(责任编辑:DF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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