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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让消费者明明夜来香简谱 白白消费


更新日期:2014-09-03 14:52:44来源:网络点击:157467

  8月23日国务院公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作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将于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条例》不仅将彻底改变市场监管方式,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将产生深远影响。尤其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将随着《条例》的实施,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条例》规定的是工商、其他政府部门、企业作为不同的信息公示主体所承担的信息公示义务,是行政部门对市场主体监管方式的改革。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事务部主任陈剑告诉记者:“表面上看《条例》和消费者权益没多大关系,但实际上它对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如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的实现,有很大作用。可以说,它从侧面完善了对消费者权利的保障。其中最核心也最关键的是,通过政府部门和企业自身对企业信息的公示,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友山表示,公示制度将企业营业状态登记在案,公告于社会,使公众获悉企业的营业内容,消费者在购买企业产品时,有所取舍和注意。消费者只要能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采集与分析公司的资本信息、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其他信用信息,即使公司的注册资本微薄,股东认缴的股权资本亦未缴纳完毕,睿智的消费者也能选择到诚信商家,淘汰失信公司。同时会降低消费者信息搜索与加工成本,增强获取与分析公司信用信息的能力。消费者可以借助公示信息理性交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权益受损。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强化了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尊重与保障交易伙伴与公众的知情权,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手段。

  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认为,《条例》跟以前企业登记的公告有一个很大的不同,就是公示的内容增加了行政管理方面关于企业的重大信息,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方面的信息,这对于判断企业的信用及商业诚信是至关重要的因素。

  “黑名单”提示风险

  《条例》除了规定政府部门和企业需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外,另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建立了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也即是所谓的“黑名单”制度。

  专家们认为,这两个制度也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举措,而且起的是重点提示的作用。根据《条例》的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赵旭东认为,通过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一方面提醒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另一方面可以对社会提示风险。建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的诚信自律意识。实行公示信息抽查结果公示,将企业的信息状况公之于众,由社会判断企业的信用状况,选择是否与企业进行交易。

  陈剑表示,不论是按照《条例》规定的企业公示信息还是企业年报,都是企业自主进行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再加上政府部门对企业的信息公示,三者都是行政部门的强制行为,它起的其实是向社会重点提示的作用,企业如果受到行政处罚或者信息公示弄虚作假,则政府有义务让大众知晓,这也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一种方式。

  投诉信息应入平台

  尽管《条例》在很多地方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是陈剑认为,企业信息公示机制还需要有一些配套措施与改进,方能更好地适应消费者的知情需求。“首先是其他行政部门的平台对接和信息提供问题。虽然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直接涉及的行政机关是工商机关,但其实与之相关的政府机构很多。《条例》第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陈剑表示:“根据《条例》规定,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但如果在不同系统上公示,消费者还得去不同的系统上查询,显然不太方便。所以,最好能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统一公示。这就需要做好系统之间的对接。”

  陈剑还建议,《条例》虽然规定了政府部门对企业的处罚要公示,但如果能将消费者对企业的投诉、评价,也通过某种形式反映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会更有利于消费者知情权的实施与保障。“就像一些电商,消费者可以发表对企业、产品的评价、使用感受,其他消费者可以直接在网页上看到。”陈剑说:“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以考虑加入这种功能,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如消费者组织,将消费者对企业的评价,投诉情况,以及企业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情况,上传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让其他消费者可以看到。”

(责任编辑:DF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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