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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音符符号 工商联建议政府参股商业担保缓解融资难


更新日期:2014-02-18 01:11:00来源:网络点击:15526

  日前,黑龙江省工商联在省政协会议上提出了关于政府参股商业性担保机构促进担保业健康发展的建议,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份建议以工商联名义向大会提交的建议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国有资本和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因此,“按此精神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相融合的担保机制(按此精神设立混合所有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对有效提高我省担保资金放大倍数和发挥应有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建议称,放大倍数低是黑龙江省担保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据了解,截至2012年末,全省获融资担保经营许可证的法人机构共120家,注册资本总额152亿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3家,均为国有控股公司;3亿-10亿元的5家,其中国有控股3家。2012年末,全省担保机构净资产274亿元,担保余额328亿元,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统计发现,黑龙江省的这些融资担保经营机构按净资产计算放大倍数仅1.2倍,距国家允许的10倍差距较大,担保资金未发挥应有杠杆作用,距政府和社会期望差距较大。

  黑龙江省工商联认为,机制不适应是放大倍数低的根本原因。

  据了解,中小企业社会贡献大、资信等级低、贷款融资难,由政府牵头对中小企业融资给予担保或风险补偿是国际通行做法。

  我国政府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担保,既发展了担保事业、又降低政府成本和风险。但在实践中,政策性资金未发挥应有引导作用,政府出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与民营出资的商业性担保机构非此即彼,缺乏融合(缺乏交叉持股的有效机制)。政策性机构虽具有较高信用,但由于主客观原因,机制不活,积极性和创造性难以充分发挥;商业性机构虽具有较强市场服务意识,但自身信用不足、银行认可度低,作用受到限制。

  黑龙江省工商联认为,担保机构作为银行和中小企业间的信用中介和金融中介,信用和服务两者缺一不可,行业亟待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相融合的机制(建立混合所有制融资性担保机构).

  基于这样的结论,黑龙江省工商联建议政府参股商业性机构,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相融合的担保机制。

  建议称,政府出资参股商业性担保机构,建立混合所有制担保机制,可取长补短,充分发挥政府信用优势和商业性机构服务优势,有效提高行业放大倍数。建议认为:“我省200多亿元担保资金目前放大倍数不到2倍,放大倍数每提高1倍,担保额就可以增加200多亿元,只要机制问题解决了、放大倍数就上来了、不用政府多拿钱就可以生钱。”

  据了解,这方面已有先例,2012年上海市政府拿出10亿元,专门用于参股商业性担保机构,就是为解决担保机制活力问题。2013年7月,马凯副总理在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会议上指出:“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建立健全主要为小微企业服务的融资担保体系作为扶持小微企业的关键环节,舍得投入,参股和控股部分担保公司。”

  黑龙江省工商联有关人士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思想,“特别适用于担保行业。”

  为实现这一目标,黑龙江省工商联在建议中提出:

  可以由省政府牵头,财政出资以政府投资平台或政策性担保机构为持股单位,可用增量资金或整合存量资金投入(入股商业性担保机构);

  同时,投资对象可以为商业性担保机构,对单个机构参股比例不超过20%,要求成立时间3年以上,放大倍数5倍以上,中小企业担保占其业务80%以上,有良好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

  建议认为,可以按“政策资金、有偿使用、保值增值和滚动发展”原则,约定优先分红和优先受偿原则,也可采取优先股方式。“这样采用四两拨千斤的方式,政府资金在保值增值的基础上,为行业注入了信用和活力,有效地撬动整体资金放大倍数,最终实现了缓解更多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公共目标。”

(责任编辑:DF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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