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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金融业准入和业务远洋风景 对外开放


更新日期:2014-08-30 05:18:28来源:网络点击:151216
何建雄

  何建雄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特邀嘉宾何建雄

  金融业扩大准入和对外开放的客观背景

  对外开放是改革和稳定增长的需要。当前中国经济增速放缓,新的增长动力来自效率的提高,而提高效率则要依靠改革和对外开放来促进竞争。同时,稳定经济增速需要化解风险,而风险的化解需要通过减少扭曲来实现,减少扭曲也需要对外开放。

  对外开放是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作用的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决定了改革的总体方向,一是要构建开放型的经济新体制,二是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当中起决定性作用。这里的市场既包括国内市场,也包括国外市场。只有对外开放才能使国内、国外的市场主体共同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金融业进一步开放的潜在红利较大。在中国,工业企业外资占比2-3%,银行业外资占比不足2%,证券业略高,保险业为4-5%。改革开放以来,非金融部门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曾给予国外主体超国民待遇。而金融部门不但未享受类似特权,还受到诸多限制。这导致资本与其他要素配置的市场化程度相差悬殊。因此,金融业对外开放潜在红利较大。

  金融业开放是我国经济全球战略的要求。中美以及中欧投资协定谈判中,已经决定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原则。这些原则也体现在服务贸易协定(TISA)、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等协议中。目前,双边投资协定(BIT)的谈判开始加速,留给我们的空间和时间不是很多。负面清单的确定有两个标准:一是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核心利益,二是行业的竞争性。在过去30年中,我们一直将金融行业当成特殊行业,这是需要重新思考的。

  目前,金融对外开放的条件初步具备。国内准备工作方面,政策框架的风险防范能力有所提高。巴塞尔III的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制度的推出,金融监管部际协调会议和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都是重要的进步。同时,近年来中资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都有很大改观。我国加入WTO的经验表明,中资金融机构在市场份额、业务规模和本土人才等方面都具有明显优势。

  我国金融业对外资的限制和国际开放做法

  当前,我国金融业对外资存在多方面的限制,包括:准入限制,比如对开设机构的母公司经营年限、资产规模的限制;股比限制,比如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外资总占比的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即对准入后公司业务范围的限制和要求;业绩限制以及其他一些限制,比如吸收贷款的数额要求,同业拆借对实收资本的比例等;对高级管理层的限制,比如国籍要求等。其他国家也有要求,但主要是从审慎监管角度出发的,与我们这样行政式的限制理念不一样。

  在金融业开放中,我国同样面对来自其他国家的要求。目前世界金融业开放的新趋势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在美国的BIT实践中,负面清单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可从中剔除不符措施,但不可加入新的不符措施;其次是缔约方保留加入新的不符措施的权利;最后是只列金融领域不符措施。预计今年我国的不符措施要列出来,BIT基本会形成一个负面清单,所以时间紧迫。

  金融业开放的目标和路线图

  金融业整体很难被列入负面清单。金融业并不直接关系国家安全,与国防军工这样的行业有本质区别;而且金融业属于竞争性行业。从这两个标准考量,将整个金融业全部列入负面清单不可能。当然,有可能将金融业中的个别部门单独分离纳入负面清单。

  开放的目标是要实现五个转变:从重审批到重监测,从事前监管到事后管理,从行为监管到主体监管,从有罪假设到无罪假设,从正面清单到负面清单。开放的路线图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建立“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 管理模式,同时清除“玻璃门”限制措施;第二阶段是逐步缩短负面清单,用审慎监管代替准入和业务限制;第三阶段,将金融业完全从负面清单中移除,取消金融业准入和业务限制,实现审慎监管的管理模式。

  金融业开放需要澄清几个问题。首先,金融业对外开放不等于放松准入标准。很多人认为,金融业一旦放开,准入标准就会降低,这是一个误解。放开后的准入标准可能会更高,只是不再分主体国籍。其次,提高准入标准不等于歧视外资。如上所述,开放的标志是一视同仁。再次,扩大金融业准入和业务开放不等于资本账户的开放。准入不见得是资本账户开放,只是允许机构可以从事相关业务,两者并不相同。最后,从中国国情出发,主动开放优于被动开放。很多国家的开放是被迫的,被动的开放大多伴随着高昂的成本。因此,中国目前有空间,有条件,主动开放可能是最理智的。

  金融业进一步开放的具体建议

  在市场准入方面,首先要放开年限要求。比如,建议将类似“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在华已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在华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规定取消,以审慎监管指标是否达标作为准入标准。其次是资产要求,如果内外主体一视同仁,对外可能会随着内部的进一步开放而放开,比如允许民营资本成立小型金融机构。由此,可以遵循短期内与中资一致、长期取消资产要求、以监管指标作为准入标准的方式实现开放。最后,持股比例方面,短期内可以将外资持股上限扩大至50%,中期可进一步扩大至多数51%以上,最终取消股比限制。

  银行业的国民待遇:首先在企业和个人业务方面,应取消对外资银行业务范围的限制,应当给予外资子行国民待遇,对分行可以实行更严格的审慎监管标准。其次,对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方面也应给予国民待遇,以审慎监管代替业务限制。分行可不给予国民待遇,监管可更严格。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金融市场业务,如债券承销等。

  证券业的国民待遇:首先应放开设立外资独资公司的限制。对经纪、自营业务,独资和合资公司应享受国民待遇,以审慎监管代替业务限制,对分公司、分机构可存在必要限制。承销、保荐业务目前没有限制。资产管理、投资、咨询、顾问等业务更应尽快放开,对独资、合资公司给予国民待遇,以审慎监管代替业务限制,对分公司可存在必要限制。

  保险业的国民待遇:总体来看,保险业的开放程度高于银行业和证券业,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再保险业务已经放开。保险经纪和法定保险也应给予国民待遇。当前法定保险仅开放了交强险,其他险种方面,一定程度的开放也会把好的做法带进来。

  此外,最惠国待遇方面,除针对我国港澳地区的特别政策外,对所有外国金融机构给予一致待遇;业绩要求方面,不设立针对业务资金来源和业务对象所在地的限制,相关管理措施以审慎监管要求代替;高管条款方面,放宽对金融机构中担任经理层职务人员的国籍限制。如某些与业务无关的任职资格要求客观上可能导致国籍限制,应予以修订。

  最后,金融业进一步开放的风险控制和监管措施可以包括以下几点:建立和健全外商投资国内金融业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继续完善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系统性风险评估、防范、预警体系,及金融风险处置机制;进一步加强宏观经济管理部门、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协调。

(责任编辑:DF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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