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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困惑”9年不知依法讨浙江人事网 债务


更新日期:2014-08-28 02:36:39来源:网络点击:147331

  上海高院昨通报破产案件审判情况

  昨天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上海法院破产审判情况。商报记者了解到,本市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案件每年约百余件,多数企业对于破产制度缺乏认识。

  一家债务公司,因债务涉及的案件高达488件,金额总计700余万元。在长达9年的时间里,债权人不知该如何依法追讨债务。最终,上海法院向债权人释明法律规定,其中一名债权人向法院提出债务公司破产申请,使得488件执行老案得到妥善处理,破产企业退出了市场。

  主管蒸发留下大量“尾巴”

  上海胜鑫经贸有限公司因债务问题涉及执行案件488件,债券金额总计700余万元。除部分涉及职工工资案件执行完毕外,绝大多数案件均因无财产线索而中止执行长达数年,其中最长一起案件中止执行9年,债权人虽多次信访投诉,但却不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为彻底解决该批案件矛盾,法院向执行案件的债权人释明法律规定,债权人某石化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胜鑫公司破产申请。

  法院经审查,债权人胜鑫公司系由两个法人股东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但两股东均被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经营多年,公司主要管理人员下落不明。结合胜鑫公司在强制执行程序已终止执行等情况,胜鑫公司已出现企业破产法规定的资不抵债破产原因,遂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胜鑫公司的破产结清案件涉及大量的执行案件,经清查、追收债权人财产程序,胜鑫公司财产不足以清算分配,遂依法宣告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清算解决执行“老案”

  上海高院副院长盛勇强介绍,拆迁人胜鑫公司因无财产线索而造成执行中止案件大量积压,需通过破产程序整体解决。鉴于债权人对破产制度缺乏认识,法院债权人提出破产程序,使得上述400余件执行老案能够得到妥善处理,破产企业最终退出市场。

  破产法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基础性法律,在保障债权公平清偿、拯救危困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助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盛勇强表示,自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后,上海法院依法受理少数经营陷入困境的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的重大破产案件。比如北方、亚洲、中富、德恒四家证券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以及三家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件,这些案件涉及巨额资产处置和广大投资者利益,法律问题众多。“在经济结构调整中,上海法院还妥善处理了一些资不抵债的国企破产案件,通过破产程序较好地实现了依法清理、转型的目标。”盛永强说道。

  破产后企业或能起死回生

  然而,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原本预计破产清算案件会明显增长的现象并未出现。商报记者了解到,目前,上海法院每年受理涉及破产清算案件数量约在百余件。“关键问题在于很多企业对于破产制度并不了解,以为一旦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就彻底完了倒闭了。”盛永强告诉记者,有某些情况下,濒临倒闭的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甚至能够“反败为胜”,走出困境。

  据介绍,随着经济发展,当前出现了一些新类型的破产案件,包括不能依法定申请程序转破产清算程序的案件、关联企业实体合并破产案件等。

  盛永强表示,上海法院目前正积极延伸破产审判职能,就审判实践中发现的企业和市场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司法白皮书和司法建议的方式,向有关部门予以警示并建言献策。

(责任编辑:DF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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