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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智邦 法可依到良法治理


更新日期:2014-08-27 03:12:59来源:网络点击:145737

  8月26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将对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立法法》的修订不同于普通的修法,因为《立法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部纲领性法律,具有基础性意义,它不仅关系着法律如何制定这个程序性问题,更重要的是关系着立法权如何在不同机关、不同层级政府之间分配,以及哪些类型的社会关系必须由法律来调整等实质性问题,直接影响着国家基础制度的安排,所以与维护公民权利、提升国家治理能力都关系甚巨。

  据披露,《立法法》修订将非常重视立法程序的完善。的确,在当前立法过程中,一定要避免“部门立法”的弊病,实现“开门立法”,增加论证听证环节,让所有受法律潜在影响的主体都能开诚布公地发表意见,充分听取其他部门、民间学者和公众的建议。当然,现在很多领域的立法都实现了形式上的公开,比如在网上征求意见,这个成绩应该肯定。但目前还比较欠缺的是,立法机关应该将各方意见分析总结,使之反馈于修法过程,所以还需继续健全公开审议机制,对舆论意见较大的条文,如何修改要公布理由。

  近年来房地产等领域拟议开征的一些新税种,让税收立法权问题广受公众关注和质疑。目前据报道我国18个税种中有15个是国务院规定的,官方回应这是基于上世纪80年代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立法法》早已明确税收立法权专属于人大,国务院依据明确、有限的授权来立法,才符合权力分工制衡之本意。由于国情的需要,我国一下子取消授权立法并不现实,但《立法法》需要将授权做法制度化,权力机关需要加强对授权立法的监控,包括对实质性的立法内容、质量、是否与上位法冲突等进行深入审查,对超越授权的立法进行纠正,避免监督权的虚化。

  《立法法》修改草案还准备规定,经省级人大批准后,设区的市有权立法。适度扩大地方立法权是为了让法律法规适应千差万别的地方情况,满足地方治理具体现实的需要,应予肯定。但最重要的问题是确定地方自主立法权的限度和边界,以及地方立法机关之间的权限划分,如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关系。扩大地方立法权的主要目的应该是鼓励一些地方搞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但是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中央已经明确要求严格依法执行的领域,绝不能在地方层面另开口子,以免地方政府滥设处罚权、加大对经济的干预。

  法治已经成为中国现代化的关键词,但法治的意思不仅是一切都要遵照法律进行,也是指法律本身要成为功能与道德两个层面上的“良法”。目前,中国的法律体系已基本成形,虽然各项立法工作还需加紧,但总体上“有法可依”的问题已经不再那么突出了,而最关键的是要实现“有法必依”,保证法律的执行。更重要的是,我们现在需要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解决不同法律的冲突和对立问题,把整个体系统一到稳定的价值观之下,让那些与上位法相冲突,尤其是与宪法相冲突的法律法规,能够通过规范合法的程序而得到清理。而正是在这个领域,《立法法》能否发挥非常强大而独特的作用,因为其规定的原则是判断具体法律合理与否的重要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应该抓住《立法法》修订这个重要机会,提升整个法律体系的质量与内部的协调一致性,这才符合法治现代化的真谛。

(责任编辑:DF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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