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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实施办法落实华侨回国拙组词 定居


更新日期:2013-12-02 01:01:30来源:网络点击:1416

  侨务大省广东 1日起实施《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华侨申请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应当符合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中国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这一条件,同时要有稳定的住所、有稳定生活保障等,经审批后可获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广东省侨办和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该实施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和《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制定的。该实施办法规定,华侨回国定居是指华侨要求恢复已取消的户籍,回到原户籍注销地长期居住、生活,或符合条件的华侨回国在非户口注销地长期居住、生活。

  实施办法规定,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原则上应在原户籍注销地申请。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在非原户籍注销地申请定居。原注销户口为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华侨申请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应当同时符合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国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有稳定的住所、有稳定生活保障等条件。而符合这些规定的华侨,在具备其他一些条件的前提下,也可向非原户籍注销地侨务部门提出定居申请的。

  规定表示,申请回国定居的华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需签署“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并同时提供申请前两年的出入境记录等文件。

  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回国定居的华侨通过审批后,相关单位可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批准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说明理由。《华侨回国定居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而该实施办法的试行期为一年。

  2008年至2012年,广东公安机关共审批华侨回国定居3485人次;共有12207人次的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

(责任编辑:DF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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