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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红无影剑属性 霞诉《中华儿女》杂志侵犯名誉权判决书


更新日期:2018-08-09 20:26:19来源:网络点击:1147419

2011年5月31日,中华儿女杂志社记者王海珍在《中华儿女》杂志2011年第九期公开发表题为,《朱恒宽,当得起荣耀,受得住委屈》的文章,该文侵犯了河南开封市教师何红霞的名誉权,法院已判定中华儿女杂志社向何红霞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现将法院的生效判决登载如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3)二中民终字第49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红霞(曾用名何巧真)。

上诉人(原审原告)曲某某,女,194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葡萄架乡何庄农民,住该村二组0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红。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早。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良。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安。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儿女报刊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8号韩建丹阳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裴某某,北京市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海珍。

上诉人何红霞、曲某某、何某红、何某早、何某良、何某安、中华儿女报刊社因名誉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20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6月,何红霞、曲某某、何某红、何某早、何某良、何某安起诉至原审法院称:2011年5月31日,中华儿女报刊社(下称中华儿女报社)的记者王海珍在《中华儿女》杂志2011年第9期上公开发表一篇题为“朱恒宽,当得起荣耀,受得起委屈”的文章(下称涉案文章),文章中涉及兰考县“5.11”事件,中华儿女报社记者不调查当事群众,更没有调查死者家属,在“5.11”事件早有结论的情况下颠倒黑白,捏造虚假事实,故意公开吹捧原兰考县县委书记朱恒宽,贬损死者亲属,侵犯作为死者亲属我们的名誉权,给我们造成巨大精神损害。文章中的失实、贬低我们名誉的地方有下列内容。1、“1998年5月11日,兰考两个临近村庄因土地纠纷,一千多村民发生械斗,时任兰考县县长的朱恒宽前往现场进行劝阻,但情绪依旧失控的村民不听劝解,遂造成1人死亡20多人受伤”。事实是1998年5月11日兰考县葡萄架乡党委率领60多名乡干部,按兰政土[1998]九号文件,组织何庄村民到黄蔡河北岸被大李西村侵占的权属何庄村的土地上分地点种花生,他们看到大李西村在集结人员,就撤到河南岸,并报告了县委县政府。朱恒宽带领公、检、法、司四长及150余名干警赶到现场,眼看着大李西村用一辆机动三轮车分三次将预先打造的3米多长的钢管长矛枪运到现场未予收缴(何庄村村民马某、王某美等还亲眼看到一名干警接了大李西村开车人的一根烟,干警和开车的还互相交谈数分钟),亲眼看着分发到大李西村村民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又亲眼看着手持长矛枪的暴徒过河,追杀手无寸铁的往家跑的何庄村民,直至何红霞、曲某某、何某红、何某早、何某良、何某安的父亲何某法当场被长矛枪刺中身亡、20名村民受重伤,县长也未下令抓捕一名凶手,然后又看着凶手行凶完毕扬长而去,当天没有抓捕一名凶手,没有收缴一根长矛枪。朱恒宽未下令公安干警鸣枪示警,也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制止。这就是兰考县历史上所称的“5•11”事件,但却被作者写成是两村因土地纠纷发生械斗,村民情绪失控不听劝解,造成1死20多人受伤。事实上两村的土地权属很明确无任何纠纷,纯属强村欺压小村,而事发前及事发现场县长不正当履行职责系造成无辜村民2人死亡(3个月后,又有1名重伤)、19人重伤的惨案。事发前,明知打造凶器不予收缴,事发现场如果及时收缴凶器或在对方手持凶器过河追杀何庄村村民时鸣枪示警,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均不会发生如此悲剧,事发后又不收缴凶器,不抓捕一名凶手。2、文章中称“当天死者亲属和200多村民拉着尸体围堵县政府达2个小时,随后准备去省城郑州,被开封市防爆警察拦截,经劝阻返回兰考”。事实是,死者亲属根本没和200多村民拉着尸体围堵县政府2小时,也没谁去郑州,更没有被开封市防暴警察拦截。我是死者的亲属之一,当天在开封市古楼区外马号小学上班,根本不在兰考,中华儿女报社这种“死者的亲属”的说法显然不符合事实,并使我们的名誉受到侵害。3、文章中“死者亲属上访,状告时任县长朱恒宽。开封市委组织了工作组进行调查,最终认定朱恒宽不存在玩忽职守行为,随后,河南省委办公厅专门发文给予了明确结论。但5•11事件死者家属在4年多的时间里无数次到中组部、省公安厅、开封市委、开封市公安局静坐上访,仅2002年三个月时间内,死者家属及同村村民先后七次到河南省委大门静坐,打条幅,喊冤,声称朱恒宽率200名干警纵凶杀人,要求赔偿。朱恒宽本也可以通过政府拿出款项来息事宁人,但他认为这样做就是不分是非,会给以后的工作留下很大的后遗症,由此只会造成闹访之事愈演愈烈。朱恒宽对此现象一是看不惯,二是原则问题不能妥协,三是自信通过法律手段能解决好。由于一直按照这个思路去处理闹访问题,在朱恒宽任兰考县委书记的后期,兰考县境内已无闹访事件。为了解决5•11事件的闹访问题,朱恒宽拿起了法律的武器,以个人名义起诉闹事的死者家属诽谤诬谄,这就是当时引起全国轰动,媒体称之为:官告民第一案。但朱恒宽并不认同这种‘官告民’的说法,‘其实,我作为一个公民,也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为解决长期困扰自己的问题,用法律手段是一个正当的途径,这是民告民,不是官告民。’”事实与前述说法完全不同。案发后,朱恒宽不但不去惩治杀人凶手,却屡次亲自带人抓捕去上级各部门控告他本人的死者子女(即死者家属),我们作为死者家属,曾因告状被捕入狱,有兄弟二人也因告状被刑事拘留,何某安因去告状两度入狱,第一次被抓捕正值服兵役,因此被除名,第二次被抓捕时,时任兰考县委书记朱恒宽亲自带人去抓,第二天其向法院补递一份自诉状,随即兰考县人民法院将何某安抓捕,这就是所谓的兰考县委书记状告农民诽谤,曾经轰动全国的“官告民”第一案。“5•11”惨案发生后的半个月时间里,代表市委、市政府去村里现场调查的工作组拒绝给受害者任何答复,在得不到任何处理意见,父亲的尸体被扣住不放的情况下,死者家属及受害群众不得不前往省城上访。1998年5月25日,受害群众100多名赴省城上访,途中,县长朱恒宽亲自下令抓捕死者女儿何某真、儿子何某安等4兄妹及群众18人。我们兄妹被关押的第二天上午,县政府将父亲尸体强行火化,母亲受不了如此沉重打击上吊自杀,幸被即时发现才幸免一死,当时正服兵役的何某安被关押15天后释放,被部队除名。何红霞被逮捕关押38天后被取保候审。2000年1月,河南省检察院撤销了开封市、兰考县两级检察院错误批捕何红霞的决定,兰考县检察院向何红霞赔礼道歉并给予国家赔偿。2000年4月27日,在河南省公安厅的督办下,对何某早等人的刑事、行政拘留的错误决定也得到纠正,兰考县公安局长向何某真、何某早等17人赔礼道歉并给予国家赔偿。2000年9月,在河南省政法委的协调下,关于何保安被错误除名的问题,造成最终由新疆阿克苏军区给予纠正,按正常复员办理了手续。案发4年杀人凶手和组织策划者没有一个被抓,朱恒宽把时间和精力都用在抓捕死者亲属身上。2002年7月15日,何庄村群众去省委上访时,朱恒宽亲自带领干警将群众抓回,当天朱恒宽就直接让县法院将我弟弟何某安关起来,第二天递交刑事起诉状控告诽谤,何某安因此被关押15天。而这起“官告民”的最后结果是:2002年8月28日朱恒宽撤诉。2002年10月11日兰考县人民法院确认逮捕何某安错误,赔礼道歉并倍偿经济损失。2003年,在中组部的督办下,由河南省委六部门(省政法委、纪委、公安厅、检察院、高院、组织部)组成的督查组与开封市委组成的专案组,重新调查,2004年3月17日凶手在案发近6年后才得以惩处,被判无期徒刑。兰考县政府、县委写出书面检查,并被通报批评,2003年5月6日朱恒宽受到行政记过处分。综上所述,1998年5月11日至2002年8月,朱恒宽在从案发到他离开兰考的4年多时间里,亲眼目睹杀人凶手却不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后又不抓捕承办杀人凶手,却多次抓捕上访告状的死者家属。而文章却宣扬朱恒宽受得住“5•11”事件委屈,对死者家属的闹访不妥协,通过法律手段处理闹访等,宣扬朱恒宽大公无私,按原则、法律处理问题,而死者亲属却是在市委、省委认定朱恒宽不存在玩忽职守情况下采取不正当手段去上访,为要求赔偿一直无理闹访。文章内容严重失实,对朱恒宽极尽吹捧,却说是死者家属诽谤、诬陷朱恒宽,把死者家属的正常上访说成是闹访,说死者家属静坐、打条幅等,整个事件黑白颠倒,还无中生有捏造死者亲属事发当天与200多名村民拉着尸体围堵县政府达2个小时,有意贬低死者家属的声誉。中华儿女报社的记者王海珍在发表本文时,整个“5•11”事件早在8年之前已有定论,我们因告状多次受到朱恒宽的打击报复,我们上访告状合理合法,法律也都做出了公正的定论,是朱恒宽得到他应得的处分。中华儿女报社的记者王海珍稍作调查就会发现实际上的事实与朱恒宽所说完全相反,最起码应该问问朱恒宽本人官告民第一案的结果是什么,中华儿女报社什么都没做就将文章发表,足以说明其侵权行为是故意。尤其何红霞生活工作都在开封,有不少熟人、同事都问起文章之事,特别是文章还专门作为河南大学新闻刊登在河南大学新闻网上,造成当地群众和河南大学师生对此事热议。此文章使我们的名誉受到极大损害,10多年的家庭惨案刚有所平息,心灵再次造成极大损伤。该严重失实文章后又被登在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等十多家网站上,传播范围极广,影响极大。为此,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中华儿女报社立即停止侵害,在中华儿女杂志上刊登致歉声明,并将登载在中华儿女网、人民网、凤凰网网站上的侵权文章删除,并在各网站上向我们公开致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同时致歉声明的保留时间应于侵权时间一样长为2011年5月3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并要求判令中华儿女报社赔偿我们精神损失10万元、相关经济损失7000元。

中华儿女报社辩称:我报社没有侵犯何红霞、曲某某、何某红、何某早、何某良、何某安的名誉权。本案涉及的文章没有任何提到何红霞、曲某某、何某红、何某早、何某良、何某安姓名的地方,而是死者亲属,死者家属是一个很宽泛的范围,不能说提到了一个死者家属就是何红霞、曲某某、何某红、何某早、何某良、何某安本人,何红霞、曲某某、何某红、何某早、何某良、何某安即使不在现场,但是其他家属是在现场的,所以报道是真实客观的,不会侵犯到何红霞、曲某某、何某红、何某早、何某良、何某安的名誉权。本案涉及的文章是我报社对朱恒宽的人物报道,是在采访了朱恒宽后所做的事实求是的报道,我报社隶属于团中央,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文章是对兰考县历任书记的系列报道中的一篇,报道得到了河南省委宣传部、兰考县委宣传部的大力支持,相关人员的采访资料和联系方式是由兰考县宣传部提供的,政治上是过硬的。根据兰考县委宣传部提供的联系方式,记者与时任河南大学工会主席的朱恒宽取得了联系,2011年4月18日上午记者王海珍在朱恒宽的办公室对其进行了4个小时的采访,采访中进行了详细的记录,初稿完成后本着尊重采访人的原则,又将稿件传给朱恒宽本人审阅,报社发表的是朱恒宽的修改稿。文章是一篇人物报道,不是对某个事件的采访,不是调查报道,采访时记者还阅读了南方周末、新华网的相关报道,确认事实没有问题。综上,我报社的文章没有问题,不同意何红霞、曲某某、何某红、何某早、何某良、何某安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何红霞、曲某某、何某红、何某早、何某良、何某安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何红霞、曲某某、何某红、何某早、何某良、何某安系涉案文章中争议部分提及上访事件中的“死者亲属”,由于文章并未将死者亲属一词进行限定,所有读及该文的人,均可能将何红霞、曲某某、何某红、何某早、何某良、何某安与文章中的“死者亲属”做同一性判断,故何红霞、曲某某、何某红、何某早、何某良、何某安有权因中华儿女报社发表文章中涉及“死者亲属”的内容提出诉讼。涉案文章的争议部分,系报道原兰考县县委书记朱恒宽在处理“5.11”事件及后续发生的上访事件过程中,依法工作并无不当,不向“闹访”行为妥协,因此受到委屈,但使“兰考县境内已无闹访事件”。从报道的内容看,文章存在以下失实和不当之处:1、根据何红霞、曲某某、何某红、何某早、何某良、何某安提供的证据,文章所述“最终认定朱恒宽不存在玩忽职守行为,随后,河南省委办公厅专门发文给予了明确结论”并不符合河南省有关部门组成的专案调查组调查(下称专案调查组)的情况;2、专案调查组调查的“死者亲属”的上访行为也与涉案文章中的描写存在区别;3、鉴于何红霞、曲某某、何某红、何某早、何某良、何某安多人在事件处理中受到了强制措施且无从解决,从常理言即使有多次上访也不应被定性为闹访;4、朱恒宽起诉“死者亲属诽谤诬陷”,由于缺乏对后续结果的叙述,读者当然会对事件定性和事件中的涉及人物产生错误判断。从中华儿女报社采访、编写文章是否符合新闻从业规范看,根据中华儿女报社提供的证据,其报道内容仅来自于朱恒宽本人陈述,即使有书面文件也仅为朱恒宽提供,记者并未向事件涉及其他人员或者有关行政机构确认核其陈述内容的真实性。无论是提供新闻线索的机构性质、身份,或者该机构提供了被采访人物的联系信息,都不足以证明被采访人员谈话内容的真实性。无论是事件报道还是人物报道,都属于新闻报道,都需要报道内容真实、客观,应当做到消息来源可靠、有根据,报道内容真实客观,没有根据一般人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可以发现的可疑、疏漏。因此中华儿女报社本应当向朱恒宽以外的其他人员再行核对相关信息,否则文章内容有高度可能仅反映朱恒宽本人的看法和意见,而不是事件本身客观、全景的叙述。正是由于中华儿女报社的采访、编写行为忽略了新闻报道者应有的客观、中立的态度,才导致错误发生。虽然中华儿女报社的报道主观上系报道基层领导干部工作的艰辛,对“死者亲属”并无恶意,但因其采写文章过程中对信息来源没有尽到核实义务,使争议部分的事实叙述与实际不符,对涉及事件的报道有失公允,极易对读者产生误导,继而导致何红霞、曲某某、何某红、何某早、何某良、何某安的社会评价降低,故中华儿女报社构成对何红霞、曲某某、何某红、何某早、何某良、何某安的名誉侵害。法律责任应与侵权情节相对应。中华儿女报社发表未尽核实义务的文章造成对何红霞、曲某某、何某红、何某早、何某良、何某安名誉的损害,但文章篇幅有限,且在当代背景下社会公众对较为激烈的上访行为的评价也比较多元,对何红霞、曲某某、何某红、何某早、何某良、何某安的名誉损害有限,随文章被生效法院判决确认构成侵权,相应损害结果自然得以消减,故本院酌情判决中华儿女报社应承担的责任方式,并酌情判决由中华儿女报社承担的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数额。何红霞、曲某某、何某红、何某早、何某良、何某安主张网站上删除并赔礼道歉一节,因各网站并非本案当事人,判决不具有可执行性,不予处理,何红霞、曲某某、何某红、何某早、何某良、何某安可持生效判决与各网站另行解决。何红霞、曲某某、何某红、何某早、何某良、何某安等在诉讼中的支出属于由其负担的诉讼成本,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原审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判决:一、中华儿女报刊社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中华儿女杂志上就2011年中华儿女第9期《朱恒宽,当得起荣耀,受得起委屈》一文中“无法绕过去的5.11”章节下第五、六、七段落内有关“死者亲属”上访部分的内容失实,对何红霞、曲某某、何某红、何某早、何某良、何某安进行书面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在判决生效后排版印刷的首期中华儿女杂志上和中华儿女报刊社的网站上2011年第9期中华儿女电子刊物首页上登载,致歉内容由法院审核,登载时间与涉案文章在网站的登载时间相同,如中华儿女报刊社不执行上述判决义务,法院将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中华儿女报刊社负担;二、中华儿女报刊社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何红霞、曲某某、何某红、何某早、何某良、何某安经济损失两千元、精神损失一千元;三、驳回何红霞、曲某某、何某红、何某早、何某良、何某安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何红霞、曲某某、何某红、何某早、何某良、何某安、中华儿女报社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何红霞、曲某某、何某红、何某早、何某良、何某安的上诉请求为:同意原判第一项,撤销原判第二、三项,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其主要上诉理由同原审起诉理由。

中华儿女报社的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判,改判驳回何红霞、曲某某、何某红、何某早、何某良、何某安的全部诉讼请求。其主要上诉理由:涉案文章记述事实真实,我报社对朱恒宽的报道已尽核实事实的注意义务;涉案文章系人物传记,人物传记的报道主旨是忠实于被采访人描述自身历史经历而非所涉及的时间,如发生误差,应由被采访人承担主要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31日《中华儿女》杂志2011年第9期,发表了由其记者王海珍撰写涉案文章,该文系专题“焦裕禄的后任们”中的一篇,发表后又被刊登在人民网、凤凰网、河南大学新闻网上。文章首先叙述了朱恒宽现任职务和接受采访时的动作、神态,指出其离开兰考已有10年,之后文章共分三个小标题:依次是“无法绕过去的“5.11”、“为民、廉洁、求真,务实是焦裕禄的精神精髓”、“心里有老百姓才能做好官”,本案争议文章内容出现在第一部分里,争议的内容如下:“1998年5月11日,兰考两个临近村庄因土地纠纷,一千多村民发生械斗,时任兰考县县长的朱恒宽前往现场进行劝阻,但情绪依旧失控的村民不听劝解,遂造成1人死亡20多人受伤。当天死者亲属和200多村民拉着尸体围堵县政府达2个多小时,随后准备去省城郑州,被开封市的防暴警察拦截,经劝阻返回兰考。……死者亲属上访,状告时任县长朱恒宽。开封市委组织了工作组进行调查,最终认定朱恒宽不存在玩忽职守行为,随后,河南省委办公厅专门发文给予了明确结论。但5•11事件死者家属在4年多的时间里无数次到中组部、省公安厅、开封市委、开封市公安局静坐上访,仅2002年三个月时间内,死者家属及同村村民先后七次到河南省委大门静坐,打条幅,喊冤,声称朱恒宽率200名干警纵凶杀人,要求赔偿。朱恒宽本也可以通过政府拿出款项来息事宁人,但他认为这样做就是不分是非,会给以后的工作留下很大的后遗症,由此只会造成闹访之事愈演愈烈。朱恒宽对此现象一是看不惯,二是原则问题不能妥协,三是自信通过法律手段能解决好。由于一直按照这个思路去处理闹访问题,在朱恒宽任兰考县委书记的后期,兰考县境内已无闹访事件。为了解决5•11事件的闹访问题,朱恒宽拿起了法律的武器,以个人名义起诉闹事的死者家属诽谤诬谄,这就是当时引起全国轰动,媒体称之为:官告民第一案。但朱恒宽并不认同这种‘官告民’的说法,‘其实,我作为一个公民,也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为解决长期困扰自己的问题,用法律手段是一个正当的途径,这是民告民,不是官告民。’”

审理中,中华儿女报社提供了采访朱恒宽时记录文字的打印件,朱恒宽签字证实“以上采访过程是真实的,客观的,特此证明”。朱恒宽还向中华儿女报社提供了其书写并盖有河南大学工会委员会公章的文字证明,内容是2002年7月何庄村数十名村民七次到省委静坐上访,自己向中华儿女报社提供的采访内容属实。何红霞、曲某某、何某红、何某早、何某良、何某安对该文字证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何红霞、曲某某、何某红、何某早、何某良、何某安对上文中的“5.11事件”发生情况、本人及其亲属因上访行为受到的强制措施及最终处理、“5.11事件”最终处理结果的政府认定三类事实,提出了异议,并提出下列证据进行佐证:兰政土[1998]九号文件、赵尚利关于1998年5月11日下午自己在办公的县政府大楼看到情况的证人证言、何红霞所在单位关于1998年5月11日何红霞在单位上班的证明、2002年第32期人民日报《读者来信内参》、2003年5月河南省六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调查的结论《关于何某真上访案件的答复》、2004年3月1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豫法刑一终字第3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豫检申复决(2000)1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兰考县公安局《关于撤销对何某磊等四人行政拘留的决定》、兰考县公安局《关于纠正对何某早等十一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阿克苏军分区《关于撤销对何某安同志除名处理的决定》、兰考县人民法院错误逮捕对何某安的确认书及赔偿协议、开封市监察局《关于朱恒宽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等证据作为证明。中华儿女报社对上诉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上述证据显示文章中争议内容的事实情况为:闫楼乡大李西村与架子乡何庄村因土地权属界线存在争议,1998年5月1日兰考县人民政府确认维持1989年全县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的界线。由于大李西村村民此前在越界土地上种植了桑苗,何庄村村民拔出部分,导致两村发生冲突,同年5月11日冲突扩大,至大李西村村民持钢管、长矛冲击何庄村村民。朱恒宽(1997年11月任兰考县代县长、县长,1999年11月任兰考县县委书记,2002年8月调走)当时在现场控制情况,曾组织相关人员开会,现场进行喊话、要求在场公安干警收缴持械、拦挡冲击,但村民持械没有收缴成功,在场政府有关人员尽力阻挡冲击也没能拦住,当时朱恒宽没有下令鸣枪示警。冲突中何红霞、曲某某、何某红、何某早、何某良、何某安之父何某法被大李西村村民王某某持长矛刺中胸部身亡。当日下午曲某某,即何某法之妻用农用三轮车停放何某法的尸体到县政府大楼所在院落外哭诉,要找县领导说事,周围陆续有60多人围观,之后有两辆警车到来,赶走了些围观群众,后来警车和三轮车也离开了。当日何红霞正在任职单位上班。

1998年5月25日,何红霞、曲某某、何某红、何某早、何某良、何某安兄妹4人和何庄村100多名村民乘12辆农用机动三轮车到郑州上访,途中被县里派出的公安干警拦住,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被公安干警强行带离现场。之后兰考县公安、检察机关分别对包括何红霞在内的16人进行了逮捕、拘留和监视居住等措施。何红霞、曲某某、何某红、何某早、何某良、何某安因挣扎时踢了公安人员一脚被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正在服兵役期间的何某安被部队做除名处理。2000年1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确认何红霞不构成妨害公务罪,2000年4月兰考县公安局作出决定确认对何某磊等4人采取的行政拘留错误,给以国家赔偿,并赔礼道歉,对何某早等11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错误,给予国家赔偿、并赔礼道歉。2000年9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阿克苏军分区根据兰考县公安局确认拘留行为错误的决定撤销了对何某安的除名处分,按当年军人退伍为何某安办理了有关手续。

2002年8月至2003年5月,河南省有关部门组成的专案调查组对何红霞、曲某某、何某红、何某早、何某良、何某安上访事项进行了调查,2003年5月专案组向何某真做了《关于何某真上访案件的答复》。答复确认何某真反映杀死其父的凶手未能认定和未受到应有惩处的问题属实;何某真反映“5.11”事件中大李西村组织策划者没有得到惩处的情况基本属实;朱恒宽在处置“5.11”事件和由此引起何某真等人5月25日赴省上访事件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应负一定领导责任,但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调查结论同时指出兰考县公安、检察机关在办案环节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线,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县领导宗某某、朱恒宽对上访人认识偏差,态度不够端正,感情用事、方法简单,客观上对司法机关处理此事带来一定影响。结论为敦促尽快办结上访涉及刑事案件,惩办凶手、依法处理聚众斗殴的组织策划者、对朱恒宽等人依照党政纪律作责任追究。

2003年5月6日,开封市监察局作出了《关于朱恒宽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认为朱恒宽在处理群众械斗事件中虽然做了一定工作,但从实际发生的后果以及后来的一系列上访问题看,存在着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的问题,对“5.11”“5.25”的后果和后来一系列的上访问题应负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003年5月19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丧葬费3000元。2004年3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改赔偿部分金额为1.5万元,其他判决内容予以维持。

关于何红霞、曲某某、何某红、何某早、何某良、何某安主张的经济损失,何红霞、曲某某、何某红、何某早、何某良、何某安提供了来京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票据,对网页浏览进行公证的费用支出票据进行证明。

另查,曲某某系何红霞、何某红、何某早、何某良、何某安之母,何某红、何某早、何红霞、何某良、何某安系兄弟姐妹关系。

以上事实,有2011年中华儿女第9期、网页浏览公证书、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依据何红霞、曲某某、何某红、何某早、何某良、何某安提交的证据与涉案文章对比,存在以下失实和不当之处:1、涉案文章所述“最终认定朱恒宽不存在玩忽职守行为,随后,河南省办公厅专门发文给予了明确结论”与河南省有关部门组成的专案调查组调查的情况即给予朱恒宽行政记过处分的情况不符;2、专案调查组调查的“死者亲属”的上访行为与涉案文章中的描写存在区别;3、鉴于何红霞、曲某某、何某红、何某早、何某良、何某安在事件处理中受到了强制措施且无从解决,故不应定性为闹访;4、朱恒宽起诉“死者亲属诽谤诬陷”案,由于缺乏对后续结果的叙述,读者容易对事件定性和事件中的涉及人物产生错误判断。虽中华儿女报社提交了记者采访朱恒宽的记录文字以及朱恒宽本人的确认,但中华儿女报社记者未对事件中涉及的其他人员或有关政府部门确认核实朱恒宽所述事实的真实性,作为人物传记也好,新闻报道也好,均应对报道技术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中华儿女报社未尽严格审查义务,导致涉案文章内容存在多处失实,使读者容易产生错误判断,继而导致何红霞、曲某某、何某红、何某早、何某良、何某安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何红霞、曲某某、何某红、何某早、何某良、何某安的名誉权,中华儿女报社应对何红霞、曲某某、何某红、何某早、何某良、何某安承担名誉侵权的相应责任。对于何红霞、曲某某、何某红、何某早、何某良、何某安要求在中华儿女报社刊登致歉声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根据案件具体侵权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及精神损失数额,并无不妥。另,对于何红霞、曲某某、何某红、何某早、何某良、何某安要求在其他网站删除涉案文章并赔礼道歉的问题,因其他网站并未本案当事人,本案不予处理。何红霞、曲某某、何某红、何某早、何某良、何某安与中华儿女报社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24元,由中华儿女报刊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248元,由何红霞、曲某某、何某红、何某早、何某良、何某安负担624元(已交纳),由中华儿女报刊社负担624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蔚林

代理审判员刘苑薇

代理审判员何江恒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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