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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兰兰案的常鱼钩的种类 识和逻辑悖论


更新日期:2018-07-30 09:21:49来源:网络点击:1131270

原标题:汤兰兰案的常识和逻辑悖论

历时半年,关于汤兰兰案,黑龙江高院驳回汤继海等人的申诉。复查结论是“证据确实、充分”。

值得注意的二个重点:

1、黑龙江高院即是该案原二审法院;

2、“确实、充分”的证据,依然是受害人和被告的口供;

汤兰兰案事发于2008年,从六岁起即遭到父亲汤继海等数十人性侵,直至案发时,汤兰兰未满14周岁。

由于时间跨度长,此次复查距原审判决也时隔十年之久,从技术上确实很难在直接证据上找到突破。但是,无论被告如何丧心病狂及行为乖张,围绕该案的相关人员的行为逻辑,应该也必须是符合常识和行为逻辑的。

与该案有关的个人或群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受害人汤兰兰;2、包括汤兰兰父母在内的十一名被告及兴龙山村数十名男性村民及一位汤兰兰就读学校的老师;3、汤兰兰借读寄宿房主王凤朝李忠云夫妇;4、负责侦办案件的当地警方;5、原审法院;

如果该案的复查结论是符合客观事实的,那么,上述五个与该案有关的个人或群体的行为逻辑,就全部存在违反常识的现象:

1、受害人汤兰兰行为逻辑异常:

汤兰兰六岁之前,由外地的外公外婆抚养,六岁时来到兴龙山村,在当地小学就读,据汤兰兰陈述,从此时起,即开始遭受多人性侵。一直持续到七年后汤兰兰被送往六十公里外的龙镇借读。

如果汤兰兰的陈述属实,那么,持续多年遭到多人尤其是近亲属和男性邻居集体性侵的汤兰兰本人,在成长过程中,对其个人的心理健康水平及心智发育状态,必然会造成严重的影响。但是,汤兰兰的小学六年,初中一年,无论是老师还是同学,都未发现异常,汤兰兰在人际交往方面,也未发生任何困难和障碍。

此为反常之一。

汤兰兰从六岁起即遭受数十个成年人的性侵,包括其奶奶的擀面杖侵害,但在汤兰兰的成长过程中,居然从未发生过任何妇科疾病,以及器质性损伤。

此为反常之二。

亲生父亲强奸女儿,或者父母奴役家暴亲生孩子,并不罕见。极大多数处于叛逆期的孩子,都会产生过脱离父母控制或者离家出走的想法,但通常都由于生存原因,以及心理上和生活上的依赖,而放弃。即使是受到亲生父亲性侵的女孩,最常见的表现是屈服,被发现的往往是孩子的母亲或者学校的老师和同学。

汤兰兰在十四岁案发时,即使由于无法忍受愤而报案,也必然会首先考虑到将来的生存问题。换句话说,如果汤兰兰在没有获得第三方的保证或者鼓励情况下,不会做出如此决绝的决定。毕竟汤兰兰是一个多年遭受集体性侵的孩子,其个性必然体现出长期遭受奴役的屈服。

此为反常之三。

汤兰兰六岁前在外公外婆家抚养长大,如果汤兰兰对长期遭受性侵感到恐惧或者抗拒,需要求助,必然首先寻找值得信赖和依靠的长辈。而在长达八年的遭受侵害过程中,汤兰兰居然从未向从小抚养她成长的外公外婆寻求帮助。甚至在案发后,也从未提及她的外公外婆。

换句话说,在汤兰兰看来,借读住宿仅一年的房主王凤朝李忠云夫妇,比任何直系亲属都更加值得依靠和信赖。

此为反常之四。

汤兰兰在案发当年的10月3日,打电话给母亲万秀玲,称自己怀孕了,孩子是父亲汤继海的。问题在于,汤兰兰自2008年的2月底开始,即离家借宿在六十公里外龙镇读书,暑假期间以“英语补习”为由,也未回家,如果汤兰兰此时却是发现自己怀孕,已经长达八个多月。母亲万秀玲次日赶到龙镇,与汤兰兰发生了冲突后,汤兰兰即向干爹干妈王凤朝李忠云夫妇哭诉遭受性侵和怀孕,作为成年人的王凤朝李忠云夫妇,对汤兰兰的住宿情况最为了解,难道王凤朝李忠云夫妇就没有产生汤兰兰怀孕日期的问题?

此为反常之五。

2、包括汤兰兰父母在内的十一名被告及兴龙山村数十名男性村民行为逻辑异常:

亲生父亲性侵女儿,并不罕见,亲生母亲教唆女儿卖淫,也并不罕见。但是亲生父母亲甚至连爷爷奶奶集体性侵孙女,甚至连伯伯叔叔姨夫等近亲属集体性侵,甚至包括村里的成年男性参与性侵,长达数年。这种情况如果属实,无法解释这个居住人口只有70户的山村,是怎样的一个社会环境?人际往来是一个什么样的状态?当地的村委会村干部是一个什么样的道德水平?汤继海夫妇以及家族成员又是如何在村里维持家庭的尊严?村民们是如何劳动生产维持正常的生存生态环境?七十余户村民又是如何维持各自家庭婚姻的稳定?

再者,兴龙山村居住人口不过七十余户,涉案男性居然就有超过四十多人,几乎覆盖了大部分村民家庭,如果汤兰兰案属实,即意味着兴龙山村的全体村民整体性道德沦丧,但是,在兴龙山村,却没有发生第二个女童遭受过集体性侵。

此为反常之六。

汤继海夫妇并没有妨碍汤兰兰的正常读书学习,甚至为了寻找更好的教学条件,送十三岁的汤兰兰去远在六十公里外的龙镇住宿借读,每月花费住宿费数百元。亲生父母虐待女童很常见,但是汤继海夫妇在长期集体性侵汤兰兰的情况下,依然花费家庭经济开支送汤兰兰继续寻求高质量的求学,令人难以置信。

此为反常之七。

3、王凤朝李忠云夫妇行为逻辑异常:

王凤朝李忠云夫妇收留的十个借读住宿的孩子,照顾孩子们的日常生活,证据还有一个年龄相仿的儿子。王凤朝李忠云夫妇即使对汤兰兰出于某种原因照顾有加,也很难做到亲如己出,但是借读的孩子反映,王凤朝李忠云夫妇经常带汤兰兰夜出“吃斋”,也即是外出接受请客。

王凤朝李忠云夫妇非官非商,谁经常请他们吃饭?如果是商务洽谈,没有携带他人孩子的理由;如果是亲友之间请吃,更没有携带陌生孩子的理由。

此为反常之八。

王凤朝李忠云夫妇声称在10月3日汤兰兰和其母亲万秀玲发生冲突之后,才知道汤兰兰长期遭受性侵的事实。但事实上,早在2008年3月31日,干妈李忠云即陪同汤兰兰去当地医院做过了B超检查。

借读住宿的孩子生病,原本极为正常,如果情况严重,陪同孩子去医院检查也很正常,同时通知孩子的家长,以避免家长责怪。

问题在于,干妈李忠云陪同汤兰兰看病的目的,并非普通病情,而是妇产专科。干妈李忠云并没有使用汤兰兰的真实姓名,而是使用一个假名“王艳秋”。这说明干妈李忠云带汤兰兰去医院的目的,就是检查是否怀孕。否则,无需使用假名,也无需检查B超,事后干妈李忠云也没有向汤兰兰的父母提出报销医药费的问题。

王凤朝李忠云夫妇为何自掏腰包为汤兰兰检查是否怀孕?甚至在长达七个月的时间内,向汤兰兰的父母亲隐瞒这个情况?

此为反常之九。

10月3日,汤兰兰母亲万秀玲赶到王凤朝李忠云家中,与汤兰兰发生激烈冲突。汤兰兰在母亲离开后,随即写下了报案材料,并向王凤朝李忠云哭诉遭受性侵的遭遇。但是王凤朝李忠云并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在半个多月后的10月27日,万秀玲再次去龙镇的学校寻找汤兰兰后,王凤朝李忠云决定立刻陪同汤兰兰一起去公安机关报案。

王凤朝李忠云夫妇和汤兰兰的报案决定,表现出急于摆脱万秀玲的纠缠的心理状态。

此为反常之十。

4、负责侦办案件的当地警方的行为异常:

2008年10月27日,公安机关的报案笔录上,监护人的签名是李忠云。

正常情况下,当地的公安机关在听到如此匪夷所思的报案情况后,同时报案人汤兰兰还是未成年人,陪同报案的李忠云并非汤兰兰的法定监护人,只是借读住宿的房主,公安机关必然应该对该案的真实性做出细致全面的调查和判断。

但是,实际上公安机关在接到汤兰兰的报案后,次日带汤兰兰去镇上的卫生所做了妇科检查,检查结论:“有性史”。公安机关随即决定立案,次日的三天之内,分批次抓捕了涉案嫌疑人16人(其中7人为汤兰兰男性亲属长辈,包括父亲、爷爷)。

公安机关仅凭未成年人汤兰兰的报案口述,以及汤兰兰“有性史”的检查报告,即决定正式立案并抓捕嫌疑人?

这种令人匪夷所思闻所未闻的性侵案,难道当地公安机关就没有充分考虑到如果这个未成年人的报案是虚构的,所导致的后果和责任?

此为反常之十一。

既然当地警方认定该案的报案事实符合立案侦查的要求,必然应该一次性抓捕所有涉案嫌疑人,以防同案人员逃逸或者串供。但事实上,警方是在三天时间内,分批次共抓捕了16人。

此为反常之十二。

汤兰兰报案时,属于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即使公安机关考虑到汤兰兰的父母和诸多直系亲属涉案,但是汤兰兰的直系亲属并非全部涉案,比如从小抚养汤兰兰的外公外婆。公安机关也必须尽快联系汤兰兰的外公外婆,作为汤兰兰的合法监护人受理该案。

蹊跷的是,该案从侦办到判决,汤兰兰的外公外婆如同人间蒸发,从未被提及。

此为反常之十三。

汤兰兰的爷爷汤瑞景,在案发后被拘留期间,于2008年12月13日意外死亡。警方的送检结论是:肺癌。

众所周知,肺癌并非急性死亡的常见病例,肺癌的发病过程,以及死亡,存在相当长的病发过程,死亡之前的诸多状况,极为明显。

而汤瑞景是死在了拘留所里。(所谓的送医后死亡,不过是警方的托词而已)

此为反常之十四。

5、原审法院和当地政府的行为异常:

原省法院的判决依据,几乎全部来自于涉案人员的口供,仅有的二份直接物证,分别是李忠云给汤兰兰使用假名“王艳秋”做的B超报告(二份B超检查单,同一日期,同一检查医生签名,一份结论为怀孕,另一份没有怀孕),以及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不能排除有妊娠后流产、引产史”。鉴定记载,“检见的宫颈横裂,说明为已产型宫口形态,为有过流产、引产、诊刮等使宫颈扩张经过”

但是,原省法院排除了这二份B超报告,理由是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事实上,这二份B超报告的是否怀孕结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干妈李忠云为什么要瞒着汤兰兰的父母亲,自己掏钱并使用假名给汤兰兰针对是否怀孕的问题,做这个B超检查?

此为反常之十五。

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证明汤兰兰确实曾经有过流产、引产、诊刮的手术史,但是汤兰兰母亲万秀玲并不了解这个情况,那么汤兰兰的流产手术,究竟是谁带她做的?手术费用来自何人?

这是彻底调查汤兰兰遭受性侵真实情况的唯一物证和线索。

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及当地的公安机关在案件的侦办过程中,都有意无意的忽视了这条重要的物证和线索,原因和理由是什么?

此为反常之十六。

原审法院及公安机关,在汤兰兰案发后,即指定了二位“指定监护人”,分别是五大连池市的二位妇联干部。

但是,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次序,依次是父母、祖父母、直系亲属、政府民政福利机构。那么,汤兰兰在案发后,其直系亲属并未全部涉案,具有合法的监护权,比如从小抚养汤兰兰至六岁的外公外婆。

原审法院、当地公安机关、当地政府这个做法,显然是出于将汤兰兰和其直系亲属彻底隔离的需要。

此为反常之十七。

原审法院、当地公安机关、当地政府在案发后,迅速将汤兰兰的农村户口转移成为城镇户口。而且并未转移至汤兰兰的合法监护人顺序的其他直系亲属家庭。

甚至连汤兰兰的生活抚养费用,都做出了不知来源的安排。

此举闻所未闻,也没有法律依据。

此为反常之十八。

综上,汤兰兰案,已经没有必要去纠结于十多名被告的口供是否互相印证,说句不装外宾的话,掌握预审技巧的警察,对付这种文化程度和社会知识水平的普通村民,什么样的口供拿不出来?尤其是有同案犯死在拘留所的情况下。

在该案中,无论嫌疑人群体的道德水平是如何低下,无论嫌疑人群体的社会行为是如何乖张,但是,和该案有关联的所有人都存在行为逻辑上的诸多反常现象,就足以显示出该案的不同寻常。

嫌疑人可以行为反常,受害人也可以行为反常,但是,第三人、围观者、法院、警察、地方政府,全部存在行为反常,那么,毫无疑问的是,这个案子本身就是反常。

煌煌数千年的中华文明发展史上,从未发生过祖父祖母父亲母亲伯伯叔叔等十多个近亲属以及多数村民,集体强奸一个未成年的孙女。

而如今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到国家喉舌CCTV,正在努力的改写这部中华文明史。

如果案情确实如黑龙江高院的复查结论所述是真实的,那就是荒唐到无以复加。 ????

如果案情真实性并不属实,呵呵,那就是在依法治国的盖子上,再加上一颗钉子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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