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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食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 品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需承担连带责任


更新日期:2014-01-10 01:02:34来源:网络点击:4705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药品安全事关民生,既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近年来, “毒奶粉”、“瘦肉精”、“假肉食”、“地沟油”、“苏丹红”、“毒大米”、“毒生姜”、“毒胶囊”、“塑化剂酒”等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假药劣药的“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屡禁不止,无情地打击着消费者的心理承受能力。

  不仅如此,虚假食品、药品广告十分常见,以普通食品甚至农药残留超标食品冒充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的现象比比皆是。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2012年,全国法院受理的食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共计13216件,占各类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6%。并呈逐年上升趋势。消费者哪些权益该得到法律的保护,随着立法完善,逐渐明晰。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9日)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共18个条文,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十倍赔偿是否要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是否适用违约之诉?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承担何种责任?网络消费时遭受损失网络交易平台如何担责?司法解释对这些热点问题一一回应。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接受中央台记者孙莹的采访,对司法解释进行了解读。

  “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消费者权利

  关于多年热议的“知假买假”问题,《规定》明确:“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消费者孙银山明知超市出售的香肠过了保质期而购买,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孙银山退货并取得十倍价款赔偿金。对此,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分析:

  孙军工:也就是说,“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

  依据《规定》:今后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在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消费者华燕在食用在天超仓储超市购买的山楂片时,山楂片中的山楂核将其槽牙崩裂。当日,华燕到医院就诊,将受损的槽牙拔除。虽然超市举证华燕自身牙齿牙壁较薄,容易受伤,但是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天超公司承担全部损害责任,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支付价款十倍赔偿。

  孙军工: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这对于统一裁判尺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食品、药品环境,将产生积极影响。

  赠品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害商家担责

  超市中经常有“买多赠一”等促销活动,如果赠品伤害了你,商家应当对赠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

  孙军工:食品、药品事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赠品,也必须保证质量安全。消费者对赠品虽未支付对价,但是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分摊到付费商品中。赠送的食品、药品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亦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消费者获赠食品、药品在实质上属于商家让利性质,故对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条件,《规定》作了限定,即该赠品必须实际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才能主张权利。

(责任编辑:DF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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