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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损失也的笔顺 多 承诺存陷阱


更新日期:2014-02-25 00:56:29来源:网络点击:17890

  江苏省保协提示购保风险

  网上热销的保险版余额宝8.8亿元额度被“秒杀”过后,遭遇大规模退保风波,原因是不少投资者发现这并非“货币基金”,而是万能险产品。昨日,江苏省保险协会寿险负责人杨忠向《金证券》记者强调,保险产品宣传的7%收益,只是分红演示,而且与货币基金相比,保险产品不存在申购、赎回的概念,如果提前退出就是退保。根据各险种约定不同,有的退保要面临较大的损失。

  投资者向《金证券》记者反映,无论是网上还是柜面销售的保险产品,不少存在“陷阱”。

  退保损失本金

  73岁的李大爷花5万元在银行网点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一款两全分红保险,希望能为健康保个险。他向《金证券》记者反映,投保半年后,因为自己生病住院,急需5万元现金,但向保险公司要求相关的保费赔付时却遭拒绝。

  李大爷一气之下要求保险公司退还5万元保费,但却被告知,如果退保将损失本金,只能按照约定的现金价值退保。

  《金证券》记者从李大爷提供的保险合同发现,这是一款分红型趸缴两全险,要求投保人一次性缴清全部保费,保险期限为5年,期满后可以获得满期金。

  这家保险公司客服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并指出:以趸缴1万元计算,5年后可以拿到11000元。分红部分因属于不固定收益,取决于公司的实际盈利状况。如果有分红,在按期领取时,就可以及时领取,或者在保单到期后,一次性领取。

  客服指出,李大爷是2013年买的这款产品,现在取出只能按照约定的现金价值退保,损失部分本金。

  江苏省保险协会寿险负责人杨忠告诉记者,一般来说,第一年退保的现金价值比较低,可能只有20%左右;第二年度的保单现金价值可能也只有缴纳保费的30%左右。

  《金证券》记者注意到,李大爷投保的这款产品提供的保险责任也较简单。合同称:包括满期保险金和身故保障两部分,并不包含医疗和重大疾病方面的保险责任,所以,李大爷无法因住院而获得赔付。

  但李大爷告诉记者,当初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并没有告知这款产品不包含医疗和重大疾病方面的保险责任。

  夸大保单分红率

  市民杨先生则遇上了另一件头疼事。

  杨先生告诉《金证券》记者,2010年6月14日,自己以期缴方式购买了一款投资期限为10年,缴费3年,年交1万元的分红型保险,当时介绍3年交费期满后便可取出。“当初业务员告诉我分红远比银行定期利息高,特别合算。”杨先生说当时银行1年期整存整取的利率是2.25%,3年期的定存利率是3.33%。可是收到第1保单年度的分红保险红利通知书时,上面却显示只派发了161.85元的红利。“这161.85元比同期的一年期定存利息还低了63.15元,哪里合算了!”

  杨先生找到保险公司理论,却被告知承诺是业务员自己做出的,与公司无关。这家保险公司向《金证券》记者强调,并未允许员工向客户做出分红承诺,因为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红利金额由实际业务经营状况决定。

  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杨忠还指出了一个投保人往往忽略的关键细节。他告诉《金证券》记者,“分红计算的基数不是缴纳的保费多少,而是保单的现金价值。不少投保人在投保了分红险等长期保险后,发现自己头几年红利收入很少,就是现金价值的原因。”

  记者从杨先生的保单里发现,保单里附上了“现金价值表”,即以每1000元标准保费为标准,这款产品在一年度末时,现金价值是681元,三年现金价值是2642元,也就是说,杨先生三年交满3万元后,分红并非按照3万元为基数,而是按照2642元的基数来计算。

  他强调说,保险产品不同于一般的银行理财产品,保监会明确要求,保险公司不可以对分红型产品给出预期收益率等,只能告知投保人过往的业绩,可以做出分红演示,但并不代表未来收益。

  犹豫期正当反悔

  一旦投保人发现保险产品有问题,在购买之初还是有机会退保的,而且不会有什么损失。这成为保险版余额宝投资者,急于退保的原因。

  《金证券》记者注意到,保险版余额宝是2月14日推出的,根据保险监管规定,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人将有10天的犹豫期。此间,投保人如认为合同与投保人需求不相符,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同样,投保人在柜台购买的保险产品也有10天的犹豫期;最长的甚至达20天,可以无条件反悔并退保。

  值得一提的是,保监会联合银监会日前发布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通知》。通知规定,银保产品的犹豫期相比普通保险产品,可以延长5天,犹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计算。

  《金证券》记者还注意到,有些地方的保监局对保险及其代理机构,针对年龄不低于60周岁的老人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行为,提出了规范要求,销售前应对其进行风险测评。此外,各人身保险公司承保的老年人新型产品,保单犹豫期延长至20天。

  杨忠向《金证券》记者指出,投资人如果合理利用犹豫期就可以避免日后因退保而导致的本金损失。并且,按照保监会要求,所有保险公司在售出产品后都要进行电话回访,如果回访中消费者对所卖保险条款或者具体产品期限表示出疑惑或者不认同,则保险合同不成立。这也能有效减少消费者因超过犹豫期退保而导致的损失。

(责任编辑:DF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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