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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o味同嚼蜡 ts协议之争:互联网豪门恩怨谁惹的祸


更新日期:2014-09-12 16:03:01来源:网络点击:170521

  互联网产业是中国最朝阳的产业,无论技术手段、商业服务模式以及拥有的市场规模,基本位于国际前列。

  互联网产业同时也是最烦恼的产业,因为饱受了法律之困、纠纷之扰。根据美国特别是欧盟的经验,互联网产业的发展非常强调行业自律,互联网是不同于任何传统媒体的第四媒体,是典型的无中心、无国界的媒体,在这样一个特殊的媒体产业当中,行业规则的制定、行业成员的自律就显得特别的重要

  百度与奇虎360的“Robots协议”大战伴随着一审宣判告一段落。这是继3Q大战之后,中国互联网业内又一难解的“豪门恩怨”。尽管二审尚未完结,但围绕这一争议的讨论早已成为互联网业内、学术界及媒体的焦点。

  9月10日,Robots协议与竞争规范研讨会在京举行。参会法学界多位知名学者就Robots协议之争表达不同看法。

  Robots之争

  Robots协议也称为爬虫协议、机器人协议等,全称是“网络爬虫排除标准”(Robots Exclusion Protocol),网站通过Robots协议告诉搜索引擎哪些页面可以抓取,哪些页面不能抓取。

  事实上,Robots协议就像酒店房间的免打扰牌一样,就是用计算机语言写成的“请勿打扰”警示牌,告知其他企业不要随意抓取信息,同时,这份协议并不具有技术上的约束力,但它作为业内公认的行业规则被众多互联网企业认可并执行。

  2012年,百度、360、搜狗等12家搜索引擎服务企业在北京签署了《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公约规定,对于本公约公布前违反Robots协议抓取的内容,在收到权利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通知后,及时删除、断开侵权链接。

  作为带头签署这份公约的前两家公司——百度和奇虎360,却一个成了受害者,一个成了被告。

  协议签署前夕,360推出独立搜索,搜索结果中包含着百度百科、百度知道等多个百度产品内容。当时,百度公司就表示,奇虎360违反Robost协议抓取大量百度内容,要求360遵守Robots协议停止收录使用百度产品的信息内容。

  此后,工信部和互联网协会多次进行协调,并组织对搜索引擎自律公约、尤其是Robots协议进行研讨。这也就有了上文所说的包含百度、奇虎等互联网公司(包含搜索引擎和内容网站)共同签署《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一事。当时,各家搜索厂商一致表示认可并遵守。

  但在行业明确了Robots协议的有效性后,奇虎360却改变观点,认为百度设置Robots协议不合理,唯独对奇虎360搜索引擎进行排斥。百度则保持之前的观点和诉求,要求360遵守Robots协议停止使用百度产品的信息内容,坚持认为百度设置Robots协议具有合理正当的理由,面向市场主流的搜索引擎都开放,奇虎搜索上线后违反百度在先设置的Robots协议违规抓取收录了大量百度产品内容,在此之前从未和百度沟通申请开放Robots,这种行为构成侵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据媒体报道,互联网协会曾多次介入调解,但涉及到双方核心利益,依然无法达成妥协方案。最终导致双方诉诸法律。

  最终,本案在上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360公司违反Robots协议侵犯百度权益证据确凿,有违商业道德,属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令360累计赔偿百度相关损失70万元。

  垄断惹的祸?

  庭审期间,百度一方表示,360搜索在未获得百度公司允许的情况下,违反业内公认的Robots协议,抓取百度旗下百度知道、百度百科、百度贴吧等网站的内容,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并向奇虎索赔1亿元。

  而360一方则通过律师在庭审期间提出百度滥用垄断地位,采用歧视性技术限制360进入,滥用Robots协议,这些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用户体验,且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向百度公司索赔4亿元。

  对于百度是否存在垄断的问题,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宁立志在会上表示,这个案子看似跟《反垄断法》有关系,百度公司在搜索市场上确实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搜索市场上,他有任何违法行为,如果认定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很容易的,但是这个案子涉及的不是搜索市场,而是内容服务市场,因此,在这个市场上,百度公司并不具有垄断地位。

  “垄断的构成无非两大类,一个是纵向的垄断,一个是横向的垄断,Robots协议这两种情况确实都有可能发生。但前提条件是要有市场支配地位,另外,滥用行为的产生,客观地讲,需要举证,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反垄断法》视角下已经进行了调控,但如果打反垄断官司,我觉得非常困难,也是很难达到的。由于反垄断法没有列出互联网条件下为法的条款,按照行政执法来讲,必须事出有因,必须有完全一样的执法依据才能执法,不然不可以执法,前者如果想诉诸行政途径解决的话,现在看来没有可能。”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丛立先称。

  对于是否构成后进入经营者的进入障碍,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肖江平认为,其实所有市场都有后发的劣势,大家都知道互联网市场跟别的市场不一样,只有第一、第二,没有第三,一般只有第一。在这样的情况下,你说我作为后进入者就必须要同意,这显然也不公平。但是有一点,拒绝交易的问题,在反垄断法中是有规则的,即独占的经营者不能轻易拒绝交易。比如自来水公司、电信公司,如果掌握了关键设施。第二,根据法律规定,赋予独占信息权。百度既不属于前者,就算有市场支配地位,也只是中文的,互联网搜索包括各种语文。

  示范意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吴汉东在本次研讨会上表示,讨论Robots协议的法律效力,对于我们中国互联网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是有着重要意义的。

  “根据我的观察,中国互联网产业是中国最朝阳的产业,无论技术手段、商业服务模式以及拥有的市场规模,基本位于国际前列,到上个月底为止,中国网民的人数已经达到6.2亿,按13亿人口作为基数来计算,已经达到了47.9%。”吴汉东表示,互联网的发展对经济的增长贡献不容小窥。

  吴汉东表示,互联网产业同时也最烦恼的产业,因为饱受了法律之困、纠纷之扰。根据美国特别是欧盟的经验,互联网产业的发展非常强调行业自律,互联网是不同于任何传统媒体的是第四媒体,是典型的无中心、无国界的媒体,在这样一个特殊的媒体产业当中,行业规则的制定、行业成员的自律就显得特别的重要。

  他认为,目前中国的互联网有两大问题:一是同质化发展,对好的商业模式,追风而行,一哄而上,所以才在前几年形成互联网团购行业的“百团大战”,跟风、追风,仿效人家的商业模式,这种做法太多;二是无序化竞争,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使中国互联网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建立一种规则显得特别重要,遵守这个规则就显得更为重要。

  对于这次争端的意义,另有业内人士向中华工商时报记者表示,该诉讼最终审判结果,或许能够如知名的3Q大战一样,对互联网企业起到警示和规范作用。作为媒体,我们也同样期待这最终的判决结果为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及互联网使用安全等问题带来正面影响。

(责任编辑:DF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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